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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2:54
  • 摘要

    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在商标侵权案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旦争议商标被认定为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侵权的指控即被否定。因此,商标相同或近似是认定混淆侵权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由于相同商标的判断一般不存在困难,本节仅讨论商标近似问题。

  • 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在商标侵权案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旦争议商标被认定为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侵权的指控即被否定。因此,商标相同或近似是认定混淆侵权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由于相同商标的判断一般不存在困难,本节仅讨论商标近似问题。

    商标近似图
  • 商标近似,、是指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在音、形、义方面有部分要素相同或相似;图形商标的构图和颜色以及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结构相似。

  • 由于消费者是在一个现实的甚至是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接触到商标,其对商标的印象是一个整体的印象而通常不会去分析其细节,因此实践中在判断争议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对商标做整体观察,并考虑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因素做综合判断。这种综合判断的方法在实践中为各国商标主管部门和司法机构所普遍遵循。欧盟一号指令在其序言第10段即指出:“必须结合混淆的可能来解释相似的概念;一混淆的可能构成保护的具体条件,而对混淆的认定取决于多种因素,尤其是商标的市场认同度,商标与已使用或注册的标记以及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相似程度。”上述一般原则在欧洲法院的若干判例中得到具体的表达。在萨贝尔(Sabel)案中,法院指出,“对混淆的可能因此必须作综合性的判断,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因素都应考虑在内”。“对争议商标在视觉、听觉或概念上的相似性作综合判断必须以商标给人的总体印象为基础,特别应注意其具有显著性的和处于支,配地位的要素。……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普通消费者脑海中对商标的感知,在综合判断混淆的可能时起决定性的作用。普通消费者通常是把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感知,而不会去分析它的各种细节”。这一原则在苏埃德(Lloyd)案中得到重申。在美国,针对在认定混淆的可能时应予考虑的因素,每一个巡回法院都列出了自己的清单。尽管各个法院列举的具体因素并不完全相同,赋予各个因素的权重也不完全一致,但这些判断标准毫无疑问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们都体现了对所有相关因素的综合判断,而不是只孤立地考虑某一个或几个因素。《第三次不公平竞争法重述》也认为在分析冲突标志的相似程度时,应将下列因素进行比较:两个标志给人的整体印象(overallimpression);发音;对外语词的翻译;对图形的语词翻译;标志的暗示、含义或意思。这些因素,尤其是其中的“整体印象"同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综合判断的原则。

  • 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通常采用所谓“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方法对两商标进行比较。这一方法本身并无问题,只是此处“所谓整体观察,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应将商标的各个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较”。也就是说,整体观察仅是指对商标本身的观察,并未涉及商标以外的因素。而实践中,商标以外的因素对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或近似程度仍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需要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由此可见,“整体观察”方法和“综合判断”方法是存在差异的。

  • 但是,不管是对商标作“整体观察”还是“综合判断”,商标给人的总体印象毕竟是由各种具体因素引起的,综合判断规则并不妨碍实践中对各种具体因素分别加以比较和分析,只是在作出争议商标是否近似的结论时,不能孤立地以对某一个具体因素的分析为依据,而必须对各个具体因素的分析进行综合,并以这种综合为基础来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以下试对这些具体因素分别加以分析。需要说明的是,除以下讨论的因素外,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先商标和在后商标并存的时间长度等,也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与商标近似的判断有关。但小编作者认为这些因素只是与混淆的判断有关而与商标近似的判断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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