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反淡化法是否适用于非常规类型的商标

反淡化法是否适用于非常规类型的商标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2:39
  • 摘要

    传统的商标通常由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结合构成。此处所称非常规类型商标,是指上述类型商标以外的其他类型商标,如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我国目前尚不接受后两类商标注册)。

  • 传统的商标通常由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结合构成。此处所称非常规类型商标,是指上述类型商标以外的其他类型商标,如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我国目前尚不接受后两类商标注册)。从理论上看,反淡化法的保护对象既为商标,其对各类商标自应一体适用而无厚此薄彼的道理。但非常规类型商标与传统类型商标毕竟存在一些差异,例如,这类商标一般可资利用的素材较少,立体商标还可能与外观设计专利发生冲突等。在不存在混淆可能时对这类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更容易构成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应否给予非常规类型商标以反淡化法保护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反对者主要担心,将这类商标纳于反淡化法保护范围可能导致实际上赋予商标所有人一种针对该商标的类似于专利或版权的权利,并可能与专利法或版权法发生冲突。

    反淡化法是否适用于非常规类型的商标图
  • 笔者认为,基于以下理由,应该给予非常规类型商标以反淡化保护:首先,由于在申请时即会受到严格审查,这类商标的数量在实践中不会太多。例如,就立体商标而言,其注册除了受到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n条的限制外,还特别受第12条的限制。按该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该条实际上是从功能性的角度对商品外形注册为商标作出的限制,即凡具有性质功能、实用功能或美学功能的商品外形,不得注册为商标。对于颜色商标,功能性的审查同样适用。通过上述限制,能获得注册的非常规类型商标数量有限,如我国迄今尚无颜色商标获得注册。即使这类商标成功获得注册,经过反淡化法上突出显著性和高度驰名要求的进一步限制,能够实际获得反淡化保护的数量会更少。对这类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不会对自由竞争造成不应有的妨碍。其次,如果这类商标确实具备了反淡化法所要求的高度驰名和突出显著性,拒绝对其提供与其他商标同等的保护将有违民法的平等和公平原则。最后,立体商标可能与外观设计专利冲突的问题应由专利法或商标法中的特别规定加以解决,某一特定的商品外形能否注册为商标,不属于反淡化法规制的范围,反淡化法所涉及的只是某一标志已成为合法商标之后发生的问题。一个商品外形如已获准注册为立体商标,并具备了反淡化法要求的高度驰名和突出显著性,就有资格和其他类型商标一样获得反淡化保护。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