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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链接有关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2:12
  • 摘要

    链接是互联网上的常用技术之一,没有链接,互联网将面目全非。设置链接并不当然都会损害被链者的利益,相反,被链者甚至还可能从链接中获益,因此链接行为本身并不当然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但是,根据链接方式或被链内容的不同,链接也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实践中,与链接有关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涉及纵深链接。

  • 链接是互联网上的常用技术之一,没有链接,互联网将面目全非。设置链接并不当然都会损害被链者的利益,相反,被链者甚至还可能从链接中获益,因此链接行为本身并不当然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但是,根据链接方式或被链内容的不同,链接也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实践中,与链接有关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涉及纵深链接。

    与链接有关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图
  • 纵深链接或称深层链接(deeplinking),是指设链者绕过他人网站主页而直接链接到他人网站的深层页面。纵深链接对网络用户而言,其优点在于可以直接找到所需要的信息,而不需要首先访问被链网站的首页,然后层层深入找到所需信息。

  • 纵深链接可能有加框链接和不加框链接两种方式。加框链接是通过采用特定的技术手段使被链网页的特定内容被“框住”,只有被框住的内容显示在用户面前,而其他内容尤其是被链网页的地址栏则被框所覆盖,使得被链网页与设链网站在表象上完全融为一体。不加框链接则是指不采用技术手段截取被链网页的部分内容,而是完整显现被链网页的全貌,包括被链网页的地址栏、广告等内容。不管设链者使用加框链接还是不加框链接,如果纵深链接的整体效果是使网络用户在设链者与被链者之间产生混淆,即误以为设链者和被链者之间存在授权、许可等关系,或误以为被链网页就是来自设链网站,则在设链者与被链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时,纵深链接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而在设链者使用加框技术时,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混淆的可能一般都会被认定。

  • 纵深链接即使不会导致混淆,仍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纵深链接在何种条件下构成不正当竞争却值得研究。如果设链者与被链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则设链者可能通过纵深链接截留本来可能访问被链网站的用户,并使被链网站上的广告因网站访问量的减少而降低其效果,从而使被链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以损害竞争者利益为代价而使自己获益(增加设链网站的访问量或获取其他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如果设链者与被链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能否认定设链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则不无疑问。纵深链接是互联网上常用的一种技术手段,这一技术极大地方便了网络用户获取信息,对这一技术在使用上的任何限制实际上也必将使社会公众从这一技术中所获得的利益受到限制,因而对纵深链接的限制范围不宜过宽。笔者认为,在设链者与被链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或设链网站为非商业性网站时,设置纵深链接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不管其为加框链接或不加框链接。但如其侵犯被链网站的著作权,自可适用著作权法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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