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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元标记有关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2:11
  • 摘要

    元标记(MetaTag)是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中的一种指令,可以是关键词或其他常用字句,其功能主要是帮助搜索引擎进行网页分析,使检索出的页面尽可能地与检索者的要求相符。

  • 元标记(MetaTag)是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中的一种指令,可以是关键词或其他常用字句,其功能主要是帮助搜索引擎进行网页分析,使检索出的页面尽可能地与检索者的要求相符。用户在网页上并不能看见元标记,只有机器能够识别。而所谓设元标记,或称埋字串,就是将一些关键词或常用字句埋入网页,以供机器识别。.作为元标记的关键词等在网页中出现的次数越多,该网页在搜索结果列表中的排名就越靠前。如果网站经营者在元标记中反复插入他人的商标、产品名称或企业名称等,其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就可能在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之前。如果设元标记者和商标权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这种行为还可能截留竞争对手的客户;即使其与商标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这种设元标记的行为也可能使网络用户产生初始混淆打开该网页,从而增加该网站的访问量,为其带来更多的广告收入。虽然在我国目前尚未见到因设元标记而引发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但实践中这类行为显然是存在的,而此类案件在国外已经发生多起。

    与元标记有关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图
  • 竞争者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元标记会使自己的网页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位于竞争对手之前,从而可能截留竞争对手的客户,损害其利益,这一行为的不正当性是显而易见的。但这一行为是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却值得探讨。近年来,国外(主要是美国)通过采用所谓“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将这一行为纳入商标侵权的范畴,但法院在适用这一理论时仍然十分谨慎。从我国立法来看,无论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混淆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根据小编第二章的分析,”初始兴趣混淆”本质上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因此对于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元标记从而造成网络用户“初始兴趣混淆”的行为,笔者认为不能用商标法加以调整。该行为虽然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但利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商标侵权。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害,应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论处。

  • 设元标记的另一种做法是,一些搜索引擎公司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出售给广告客户,当网络用户在搜索栏中输入这些关键词时,在显示出的搜索结果中,虽然商标所有人网站的排名并未受到影响,但由于设置元标记的效果,购买关键词的客户的广告也会同时出现,而这些广告客户往往是商标所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关键词广告的做法在很多搜索引擎公司甚为流行,成为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已发生多起,但迄今为止尚未见到国内外工法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规范,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展例而,Google公司的这一行为2003年在法国法院被判构成侵权,而其在美国法院的同类诉讼中却获得胜诉,更多的类似诉讼迄今悬而未决。有人认为,这类行为就像在竞争对手的商店门前竖起一块牌子,告诉消费者自己也提供同样的商品。因此尽管竞争对手对这种行为可能非常不满,但如果没有其他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节,行为人的这一行为就仍在正常竞争的界限之内,难谓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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