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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56
  • 摘要

    当我们要讨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时,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知识产权的范围,尤其是在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或者协议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因为,特征是在确定了范围的基础上,将该范围内的对象的特殊属性进行归纳总结,进而形成对某一事物的特征的科学认识。不确定研究对象的范围,或者没有确定范围,或者不在同一范围内讨论问题,就丧失了认识达成一致的基础。

  • 当我们要讨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时,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知识产权的范围,尤其是在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或者协议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因为,特征是在确定了范围的基础上,将该范围内的对象的特殊属性进行归纳总结,进而形成对某一事物的特征的科学认识。不确定研究对象的范围,或者没有确定范围,或者不在同一范围内讨论问题,就丧失了认识达成一致的基础。

    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图
  •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有众多的条约、公约和协定。就我们所知,重要的有《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关于传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专利条约》、《商标注册条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发展中国家商标、厂商名称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示范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全球性协定数十个,还有众多的地区性协定,如欧盟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指令等。这些协议、公约、议定书中有些规定有知识产权的范围,有些是对某一协定的补充或者实施的具体规定。

  • 规定有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公约、协议、协定体现了国际法的定立者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认识,参加这些公约、协议、协定,体现这些国家和地区对这些协议、协定、公约作为国际法的承认和表示遵循的义务的表达。根据国际法中国际义务必须信守的原则,各个协议、协定、公约的参加者有义务在本法域中或者直接实行自己参加的公约、协定、协议,或者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协议、协定、公约的规定转化为本国立法,加以实施。

  • 关于规定知识产权范围的公约、协定、条约主要有:《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关于传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发展中国家商标、厂商名称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示范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第二条“定义”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型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者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1967年7月14日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第一条中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记或者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泛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者天然品。”1886年9月9日签订的、1979年10月2日修订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在第二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者方式如何。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世界版权公约》,在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一包括文学、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 1970年6月19日签订于华盛顿,1984年修订的《专利合作条约》第一条规定:“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有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当事国的任何国民或者居民按照该公约应该享有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商标、厂商名称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对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进行了界定。该示范法认为“违反工商业事务中诚实做法的任何竞争行为是非法的”。同时,列举了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989年5月签订的《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集成电路”是指一种产品,在它的最终形态或者中间形态,是将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源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集成一块半导体材料之中和/或之上,以支持某种电子功能。"布图设计(拓扑图)”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源元件,和其部分或者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位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位配置。每一缔约方有义务保证在领土内按照本条约对布图设计(拓扑图)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每一缔约方可自由通过布图设计(拓扑图)的专门法律或者通过关于版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或者通过任何其他的法律或者任何上述法律的结合履行其按照本条约应负的义务。

  • 1996年WIPO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示范规定》,在第一条规定:“除第二至第六条提及的行为和做法之外,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的习惯撤法的行为或者做法亦应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适用第一至六条应不依赖于、并应补充任何保护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文学和艺术作品及其他知识产权主题的立法规定。”在第二至第六条分别规定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他人企业或其活动造成混淆”、“损害他人的商誉或名声”、“误导公众”、“损害他人企业或其活动的信用”、“关于秘密信息的不正当竞争”。

  • 1996年WIPO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明确将计算机程序作为作品,数据库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即予以保护。1995年生效的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第一部分“总则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义务的性质和范围”二中规定:“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一词指作为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主题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中,在第一至第七节中规定有: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他们共计七种知识产权的客体。

  • 由于前述各种公约、协定,参加范围最广泛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和涉及的关于知识产权范围最广泛(它包括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而《知识产权协议》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规定并未允许保留。因此,可以认为,凡是参加这些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独立关税区在官方均承认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在这些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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