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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与学理表达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47
  • 摘要

    套用“人的生命在于运动”这句健康用语,我们可以说“商标的生命在于商业使用,商标的价值在于商业使用”。

  • 套用“人的生命在于运动”这句健康用语,我们可以说“商标的生命在于商业使用,商标的价值在于商业使用”。

    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与学理表达图
  • 1988年的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商业上使用”一词乃指在一般贸易通常过程中善意加以使用标章,而非仅为保留其权利而使用该标章,基于本法之目的,下列情形视为其标章已在商业上使用:1.在商品方面,指(1)将标章以任何形式使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或予以陈列或使用在附于商品之贴纸或标签上,或如就商品性质言,该标示有困难者,则使用于与商品或其贩卖有关之文件上。(2)该商品曾经于商业上销售或运输。2.在服务方面,指将标章在商业上提供之销售或广告该服务时予以使用或展示该标章,且以该服务作为营业者或该服务于美国一州以上或美国及外国提供,且该人系于商业上提供其服务者。

  • 丹麦商标法规定:商标在贸易活动中的使用尤其是指:1.将标记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2.出售商品,将商品投入市场或储存以供出售,或以所述标记的名义提供服务;3.以所述标记的名义进口或出口商品;4.在商业文件或广告中使用该标记。澳大利亚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分为商品上使用和在服务上使用。规定“在商品上使用商标”指在商品上,以形体或其他关联方式使用商标(包括二手商品);“在服务上使用商标”是指以形体或其他关联方式使用商标。白俄罗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法规定:在本法第二十七条下根据许可协议已被允许有权使用该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在产品上或包装物上粘附已注册的商标将被视为构成商标的使用。在广告、印刷出版物、招牌上提及商标,或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举办的交易会或展览会上对陈列的相关产品的商标的提及也被视为构成商标的使用,除非提交正当的理由能够用以判定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不使用该商标之事实。

  • 2002年的中国大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中国台湾商标法在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之使用,系指为行销之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他类似对象上,而持有、陈列或散布。商标于电视、广播、新闻纸类广告或参加展览会展示以促销其商品者,视为使用。

  • 2002年4月修改通过的日本商标法规定:本法中关于标章所说的“使用”是指下列行为:1.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附着标章的行为;2.为让渡、交付、让渡或者交付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附着有标章的物的目的,而展示、进口,或者通过电讯线路提供的行为;3.在提供服务时,于供接受服务者使用的物(包括让渡或者出借的物)上附着标章的行为;4.在提供服务时,以在供接受该提供者利用的物品上附着标章而提供服务的行为;5.在供提供服务用的物品(含在提供服务时,供接受该提供者利用的物)上附着的标章为提供服务而展示的行为;6.在提供服务时,在接受提供者属于该服务提供的物上附着标章的行为;7.用电磁方法(是指通过电子的方法、磁化的方法及其他用人的知觉不能认识的方法)进行,在通过影像画面提供服务的时候,在该影像画面上标示标章提供服务的行为;8.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价格表或者商业文书上附着标章而展示、发布,或者在以它们为内容的信息中附着标章,通过电磁方法提供的行为。在前述规定中,为包含在商品及其他物品上附着标章,将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供提供服务用的物品或者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作为标章形状的行为。

  • 关于商标使用,立法中有上述规定,实际上是不同观点在法律中的反映。由是,同一种行为在不同的法律中,可能被界定为不同性质的行为。即,在一国的商标法律中可能被定为是商标的使用行为,而在另一国的商标法律中可能被定为是非使用行为。

  • 我们还必须看到,关于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大同小异。因此,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主要方面是相同的,这成为本文讨论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前述各国和地区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定义,我们可以将其进行抽象的学理表述:商标使用就是对商标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将符合法定种类的商标通过不同载体为商业目的的和用。

  • 我们认为,将商标使用定义为前述,是基于如下考虑:1.商业目的的使用,以此将商业目的使用和非商业目的的使用区分开。例如,在新闻报道中,涉及他人某一商标,这种使用就是非商业使用,它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进行的一种对商标的使用,使用人就不承担商标法上的责任,相反,如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他人的一种商标,由于其是以商业目的的使用,则可能涉及商标侵权。如1995年美国联邦反淡化法案规定,使用标章非作为商业使用和任何形式的新闻报导或评论不受禁止的限制。商标法关注的应是商标在商业范围内的使用。2.商标使用可以且必须通过不同的载体。商标必须使用,而使用又必须为人所感知才能达到使用所期盼的让公众认识和了解商标,并进而购买该商标标示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公众感知商标必须要有一定的载体。承载商标的载体本身是有历史发展过程的,而且随着技术的发挥,载体会且必然的不断更新,如最初将商品作为载体,到后来有纸介质、声音、立体物品、气味、电波、数字技术(互联网)等。但是,商标在使用中,必须有特定的载体,让公众感知,没有任何载体的商标使用是不存在的,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3.商标使用必须是合法使用人的使用。法律保护权利,制止侵权行为。一个使用商标的行为,对有权利使用该商标的人来说是商标使用,是对权利的行使,是使用商标,对无权使用商标的人来说,就是侵权,就要承担违反商标法及与此有关法律的法律责任。如果承认非权利人使用商标也是商标使用,则可能会动摇商标法保护权利人权利的立法宗旨。4.商标使用的对象必须是符合法定种类的商标。众所周知,现在,各国和地区对商标种类有不同分类,在可视商标的保护上,都提供法律保护,如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但是,对音响商标、气味商标是否提供保护,各国和地区是有不同的规定,即使是地理标志,也是多哈会议以后争论的焦点之一。由是,关于商标使用,要寻求具有法律意义的使用,使用的商标客体必须在使用地是合法,这在实行商标权注册取得的大陆法系国家更显得重要和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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