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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的限制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43
  • 摘要

    一件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限于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权利人具有专有使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对世权,具有物权属性。同时,对商标使用的权利如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对商标使用的权利也受到限制。

  • 一件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限于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权利人具有专有使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对世权,具有物权属性。同时,对商标使用的权利如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对商标使用的权利也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商标使用的限制图
  • 1.只能将注册的商标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超出范围的使用,就不受商标法的保护。超范围的使用具体可以分为;(1)将注册商标用于商标注册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2)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用于商标注册时核定的相同商品或者服务;(3)将与商标注册近似的商标用于商标注册时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在商标权实行注册主义的国家和地区,这些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这是实行商标注册主义的国家各国或者地区商标法共同的规定。

  • 2.在商标使用中,他人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在商业中使用了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而是正当使用。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可对商标所授予的权利规定有限的例外,如合理使用描述性词语,只要此类例外考虑到商标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又如意大利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可违法使用,尤其,对于用以区别他人的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标识,其使用在市场上出现可能混淆的风险,或因其使用的方式和内容而误导公众,特别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或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工业产权或其他专有权。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经所有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欧洲经济共同体或欧洲经济空间的市场后使用该商标。商标注册并不妨碍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与其相同和近似的标记:

  • 用公司名称、厂商名称或标牌,只要该使用先于商标注册,或者是第三人善意使用其姓氏;标示商品或服务尤其是零部件的用途时必须的参照说明,只要不致导致产源误认。除非这种使用损害注册人权利,否则注册人不得要求限制或禁止其使用。丹麦商标法也规定:商标权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贸易活动中和在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工商活动中: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使用关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或地理来源的标识,关于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的标识,或关于商品或服务其他特征的标识;或有必要指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特别是作为附件或零件时的用途时,使用其商标。我国台湾商标法则规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称或其商品之名称、形状、品质、功用、产地或其它有关商品本身之说明,附记于商品之上,非作为商标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标专用权之效力所拘束。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图样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不受他人商标专用权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为限;商标专用权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附有商标之商品由商标专用权人或经其同意之人于市场上交易流通者,商标专用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专用权。但为防止商品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事由者,不在此限。

  • 3.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而且又不至于对被使用的商标产生淡化等危害的行为。关于商标淡化的种类,学者间有不同的分类,有主张模糊、失色、贬低等三种的,有主张冲淡、污损两种,也有主张弱化、玷污。关于商标用于非商业使用又可以分为新闻报道性使用、司法文件使用、行政管理使用、学术研究使用等。下述报道和批复中使用了商标权人的商标,其是非商业使用商标,商标权人的权利受到限制。如在由潘巳申、冯源所作的题为《商标搭便车判赔10万元》新闻报道中写道:商标只多一字,包装大量抄袭,于是,生产“新泸龙”水泵的上海新泸电机有限公司被生产“新泸”水泵的上海新沪电机厂有限公司推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新泸公司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新沪公司人民币10万元。“新沪”、“新泸”两个商标原先为浙江省台州市一家泵业公司获准取得.新沪公司经过协商,取得了自2001年7月至2006年9月间许可独占使用这两个商标的权利。此后,新沪公司生产的水泵便分别打上“新沪”、“新泸”的商标销往全国各地。2001年11月底,上海新泸电机有限公司成立,不久就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新泸龙”商标。在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这家公司开始正式生产销售标有“新泸龙”商标的水泵,还在产品及外包装上印上了“新泸电机”的字样。除了多出一字的商标“搭顺风车”外,新泸公司还在产品说明书上做起了“文抄公”:除了商标图案外,封面、颜色、照片、插图、文字内容全部抄袭新沪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新沪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在说明书的封底上印了厂址所在的浦东新区地图。而注册在上海市宝山区的新泸公司在自家产品说明书的封底上却也印上了浦东新区地图。新泸公司的种种“搭便车”行为使得客户难分彼此,既造成了市场混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新沪公司产品的声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1995年8月《关于“健之宝KAMAB1.ET与“健安宝KANANB1.E”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问题的批复》叫

  • 4.附着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投放市场后权利消灭,即商标权权利用尽,权利人不能再使用商标。对商标权进行权利限制是交易便捷的需要,我们无法想象,如果每个购买有商标权的商品的人在购买商品时,都因商标权人的权利而必须向其求得授权,那么,交易将变得无限繁琐,商标权人将不堪重负,整个商业交易将难以进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但没有促进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反倒成为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障碍,使贸易和经济发展被扭曲。在这里,有三重关系需要我们认清:一是要对商标权进行保护,以此促进贸易和经济发展;二是对商标权的保护要有限度,即对商标权要有限制,防止因对商标权的保护过度而损害贸易和经济发展,防止损害公众利益;三是对公众利益的限制也要有限度,对不正当使用商标的他人进行限制,保证商品质量,防止因对商标权人权利的过度限制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

  • 关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用尽问题在理论界是早有讨论,并且逐渐取得共识。但是,在立法中则有明显的差异。德国商标法规定:权利人或经其同意的其他人,将使用其商标或商业标志的商品投入德国、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市场之后,该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权利人应无权禁止该标志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在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所有权人有合法的理由反对对该商品的进一步商业利用的情况下,权利用尽规则不适用,特别是在商品投入市场之后,该商品的状况发生了变化或损害。欧共体商标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由其、或经其同意,已投放共同体市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使用共同体商标。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有合法理由反对商品继续销售的,尤其是商品在投放市场后,商品质量发生变化或损坏的,上述规定不适用。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规定:附有商标之商品由商标专用权人或经其同意之人于市场上交易流通者,商标专用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专用权。但为防止商品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事由者,不在此限。可见,前三者有一个共同点是既主张商标权的权利用尽,同时,为保证商品质量不发生变化、损坏和有其他正当理由,从而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商品质量和声誉,又对商标权权利用尽进行了限制,即,为保证商品质量和商标权人的声誉,商标权人本无权使用商标了,但又允许其对商标进行支配和使用。

  • 我国大陆的商标法并未规定权利用尽的问题。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均规定,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当保证质量,并对无质量保证而使用了商标的行为要进行处罚。但是,对商品在制造和商品投放市场时有质量保证,而投放市场后发生质量变化时,权利人是否可以支配该商标却没有规定,因此,这个问题有待今后观察。但是,为保证商品购买人的利益、商标权人的声誉,防止一些不诚实行为的发生,我们认为,应当一方面在法律中规定对商标权的保护和商标权权利用尽,另一方面又要对权利限制进行反限制,即将权利限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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