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清末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商标法制

清末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商标法制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37
  • 摘要

    北洋政府于同年5月5日公布了《附则》和《商标局暂行章程》,该章程对商标局的管辖、机构组成、职权的行使、财务等进行了规定。5月8日公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共37条。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图样、印板、商标图样、多人就同一商标呈请注册时协议的确定、联合商标、商标注册及移转书件的送达、商标注册证和注册费做了详细的规定。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该商标法实施细则首次将商标注册用的商品进行了明确的分类。根据该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各类指定使用其商标之商品为65类。

  • 中国开始保护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开始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清末。1902年清政府与英政府签订《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要保护英国人的商标权,其后美日与清政府签订的条约亦有保护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款。1904年清政府商部奏称:“据英、美、日各国驻京使臣先后照称,《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英约第七款载有互保贸易标牌一事,美约第九、第十、第十一各款,日约第五款均载有保护商标及图书版权专利各项,请即设局开办注册事宜等情。并将总税务司赫德代拟商标注册章程抄送到部。”在外国政府的压力下,府请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代拟商标章程草案。同时,中国各驻外使节购览各国商标法令,译送参考,外务部译录英国驻使代拟草案。

    清末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商标法制图
  • 在各国驻使相继敦促下,在1904年(光绪三十年)6月23日公布,9月15日施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共28条。《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主要内容有:华洋商欲专用商标者均须按照《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注册,被保护的商标以平面可视为准,商标图样要求以“特别显著之图形、文字、记号,或三者具备,或制成一二,是为商标之要领”。

  • 管理机构是在商部设立注册局,专办注册事务,在天津、上海两个海关设有商标挂号分局,以便挂号者就近呈请。挂号分局无权进行商标挂号,只能转递,注册局受到呈请后,先进行审查,“查无不合例处,留存6个月,其间如无他人呈请与之相抵触者,即将此项商标注册”。如系同种之商品及相类似之商标呈请注册者,应将呈请注册最先之商标准于注册。若系同日同时呈请者则均准注册。在外国业已注册之商标,由其注册之日起,限4个月以内将此商标呈请注册者,可认其在外国原注册日。商标注册局“未开办以前,照条约应得互保者,既在相当衙门呈请注册之商标,本局当认其已经一合例呈请二商标注册局“未开办以前,在外国已经注册之商标须于本局开办六个月以内将此商标呈请注册,本局当认此项商标为呈请之最先者”。“本局未开办以前,其商标虽经地方官出示保护,如本局开办六个月内,不照章来请注册者,即不得享保护之利益”。禁止注册的商标图案分为四种:

  • 1.有害秩序、风俗、欺瞒世人者;2.国家专用之印信字样(如国宝、各衙门关防铃印等类)及由国旗、军旗、勋章、模绘而成者;3.其他已注册之商标,又距呈请注册前二年以上已在中国公然使用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而使用于同种之商标者;4.无著明之名类可认者。对违反“1”、“2”「4”者可撤销注册。违反“3”者,可在3年内由利害关系人呈请撤销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有6个月异议期,“凡商标呈请注册人或商标主不在中国者或距注册局所较远者,必须择定妥友报明作为经手人代理人”。商标注册档案可以查阅。出版商标公报,公告各商标事项。商标权的保护期为20年。章程规定:“有商标之专用权者,准商标主控告,查明责令赔偿。”但是,对何为民事侵权行为,则未明确规定,赔偿额亦未规定如何计算。在行政处罚方面,对凡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处以“将其制成之商标及制造商标之器具,均收没入官,其与商标不能分离之商品或容器或招牌则毁坏之”。侵犯商标权的刑事犯罪是自告罪,犯罪行为有5种:

  • 1.意在使用同种之商品而模造他人注册之商标或将此贩卖者。2.将商标模造而使用于同种之商品者,又知情贩卖其商品或存积该物意在贩卖者。3.将模造之商标用语用于招牌登入报章告白者。4.知他人之容器包封等有注册商标而以之使用于同种之商品者,或知情贩卖者。5.明知可以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之品物,故意运进各口岸者。对侵犯商标的犯罪处以I年以内的监禁及300两白银以下的罚款。控告侵害商标者,办法如下列所列:1.如被告系外国人即由该地方官照会该管领事会同审判。2.如被告系中国人即由该领事照会该地方官会同审判。3.如果两造均系洋人或均系华人遇有侵害商标事件,一经告发由各该管衙门照办。

  •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在商标注册方面对外国人有明显的偏袒,对中国人则歧视和限制;会审公廨制度在《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中立法化。此外,关于商标呈请挂号给照应交纳各项公费华洋商人为等额,表面上看对华洋商人是平等的,但因华洋商人的经济实力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所以,实际上是不平等的。

  • 1923年5月3日,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商标法,该法共44条。该法的主要内容有:凡因表彰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批售或经纪之商品,欲专用商标者,须依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须用特别显著之文字、图案、记号、或其联合式为之,商标须指定所施颜色。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图案有:1.相同或近似于中华民国国旗、国徽、国玺、军旗、官印、勋章及红十字、外国之国旗、军旗。2.有妨害风俗、秩序或可欺罔公众的。3.相同或近似于同一商品习惯上所通用之标章、世所共知他人之标章而使用于同一商品。4.相同或近似于政府所发奖章及博览会、劝业会等所给奖牌、褒状(但以自己所受奖者作为商标之一部分不在此限)。5.有他人之肖像、姓名、商号或法人及其他团体之名称(但已得其承诺者不在此限)。6.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失效后未满一年(但其注册失效前已有一年以上不使用时不在此限)。二人以上于同一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标各别申请注册时,应准实际最先使用者注册,其呈请注册前均未使用或孰先使用无从确实证明,得准最先呈请者注册,不允许二人以上联合对某商标拥有专用权。在商标法实施前,以善意继续使用5年以上的商标,于商标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商标法呈请注册时,可不受“相同或近似于世所共知他人之标章而使用于同一商品”和二人就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规定的限制。同一商人于同一商品使用近似之商标,可作为联合商标呈请注册。商标权在下列情况下将丧失:1.注册保护期满而未申请续展注册或者申请续展注册未获得批准的。2.商标专用期间年内废止其营业。3.商标注册人自行撤销。4.商标局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撤销注册,具体情形是:(1)于其注册商标自行变换或加附记以图影射而使用之者;(2)注册后无正当事由未使用已满一年或停止使用已满二年者;但联合商标使用其一及兼在外国注册之商标于注册国已经使用或未停止使用者不在此限;(3)商标转移后已满一年,未经呈请注册者,但因继嗣之转移不在此限。5.商标专用或专用续展之注册,被评定无效的。

  • 北洋政府商标法规定:商标自注册之日起由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年,续展注册后的保护期亦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以呈请注册所指定的商品为限。因商标注册人呈请所生之权利得与其营业一并转移于他人,承接前述权利的人非呈经更换原呈请人之名义,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商标专用权得与其营业一并转移于他人,并得随使用该商标之商品分析转移,但联合商标之商标权不得分析转移,商标权的转移和在商标专用权上设置抵押权非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商标评定是解决商标注册是否有效的程序,其分为利害关系人请求评定和商标审查员依职权请求评定两种类型。关于申请注册、撤销注册、评定注册均有依法向农商部提起诉愿的权利,尤其应注意的是在评定程序中对诉愿的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 对商标权的保护重点是刑事责任,共5条,占整个商标法的11.2%。对侵犯商标的犯罪在处刑上分为重刑和轻刑两种,重处的刑罚是处一年以下的徒刑或500元以下的罚金,并没收其物件;轻刑是处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200元以下的罚金。应处重刑的行为包括:1.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于同一商品或使用附有他人注册商标之容器、包装等于同一商品或以此种商品交付或贩卖者。2.意图令人使用于同一商品而以他人注册商标或以附有他人注册商标之容器、包装等,交付或贩卖者。3.意图自行使用或令人使用于同一商品而伪造或仿造他人之注册商标者。4.以伪造或仿造之注册商标,使用于同一商品或意图令人使用于同一商品,而以之交付或贩卖者。5.以使用伪造、仿造商标之同一商品,交付或贩卖者。6.以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之商品,交付贩卖或意图交付贩卖,而自外国输入者。7.于同一商品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使用于营业之广告、招牌、单票及其他交易字据者。有“1”、“2”、“5”、“6”交付或贩卖之罪,其意图交付或贩卖而持有者受到同样的处罚。轻处的行为包括;1.以欺诈取得商标权者。2.以未注册而冒称注册之商标,使用于商品或以此种商品交付贩卖,或意图交付贩卖而持有者。3.以未注册而冒称注册之商标表示于营业所用之广告、招牌、单票及茅他交易字据者。4.证人鉴定人及通译对商标局及其嘱托之行政会司法官署,为虚伪之陈述(于该案之审定或评定以前自白者免刑罚)。重处的行为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由于商标权是私权,因此实行自诉。而轻刑罪则是对商标管理秩序的侵犯,而对商标管理秩序的侵犯是对国家的危害,因此,未明定是自诉案件,反面以观,应是公诉案件。

  • 关于商标权的民事保护在商标法中规定得十分少而模糊。仅规定在应处重刑的犯罪中,应没收之物件,于判决前经被害人请求,得估计相当价值,宣告交付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害额超过交付物之估价时,其不足之数,仍得诉请赔偿。.

  • 北洋政府于同年5月5日公布了《附则》和《商标局暂行章程》,该章程对商标局的管辖、机构组成、职权的行使、财务等进行了规定。5月8日公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共37条。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图样、印板、商标图样、多人就同一商标呈请注册时协议的确定、联合商标、商标注册及移转书件的送达、商标注册证和注册费做了详细的规定。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该商标法实施细则首次将商标注册用的商品进行了明确的分类。根据该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各类指定使用其商标之商品为65类。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