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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制的经济分析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27
  • 摘要

    法律是上层建筑。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总是和经济基础相关联。中国的经济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生了举世公认的变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法律根据。我国宪法对经济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从宪法中我们可以发现商标法制建立和完善的经济背景和法律根据。

  • 法律是上层建筑。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总是和经济基础相关联。中国的经济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生了举世公认的变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法律根据。我国宪法对经济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从宪法中我们可以发现商标法制建立和完善的经济背景和法律根据。

    中国商标法制的经济分析图
  • 1975年颁布的我国第二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 1978年我国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无产阶级政治挂帅的前提下,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坚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以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 经过全民讨论后颁布实施的我国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颁布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 1988年,由于我国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我国进行了宪法制定后的第一次修改。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1992年,邓小平发表著名的南方讲话,中共中央在党的决议中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我国进行了宪法的第二次修改。修正案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1999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修正案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在宪法的修订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成比例不断变化中,中国的经济发生了深刻而快速的变化。

  • 从1978年到2001年中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数据统计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1.商标法的制定和修改总是经济体制转轨换型在法律上的表现。1978年,党和全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82年,我国经济由原来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移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在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中有明确的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1992年,中国共产党在决议中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在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 2.商标法的制定或者修改总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发生重大变化相联系。1979年,我国工农业总值突破6000亿元大关,达6175亿元。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商标法》起草小组。需要注意的是在1981年的统计报告中有这样的内容:“国内市场商品供应持续增长,但同社会商品购买力的增长还不相适应,部分优质名牌消费品供不应求……同时,有一部分花色、品种、规格不对路,或者质次价高的产品,滞销积压。”它已经表明优质名牌在刚刚萌芽的市场竞争中的竞争优势和影响。1982年,我国工农业生产总值达9894亿元,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正式颁布。1983年,我国的工农业生产总值达11052亿元,突破万亿大关,新中国第一步商标法正式实施。1993年,国民生产总值达31380亿元,突破3万亿元大关。同年,商标法第一次修订。2000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突破8万亿元大关,达89404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万亿美元,实现了重大历史飞跃。2001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更达95933万亿元。同年,商标法第二次修订。

  • 3.商标权的保护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对商标权的保护水平也迅速提高并逐渐科学合理,1982年的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对侵犯商标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商标法虽然规定有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并未规定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时如何确定赔偿额。为解决司法中的赔偿额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就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进行规定。

  • 1993年,我国开始对服务商标进行保护,该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 1994年,开始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通过行政法规进行保护。在1996年,制定专门的保护驰名商标的行政法规,对其提供特别保护。2001年的商标法修订共47处,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制度、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赔偿额的确定、商标异议的司法裁决、行政执法手段、诉前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 关于刑事责任,1982年制定商标法时,当时施行的是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鉴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2年制定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1.根据1985年批复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定罪判刑。今后,对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也应按假冒商标罪论处。2.为获取非法利润,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假冒商标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按其中的重罪即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指出:对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对于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应按假冒商标罪从重处罚,其中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应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应以制造、贩卖假药罪定罪处刑,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对下列行为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分别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同时,由于该法典中废除了投机倒把罪。因此,应当说,刑法的修订颁行和原有单独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废止,标志我国关于侵犯商标罪刑罚在近20年间经历了由轻到重再到较轻的变化过程,现行刑法的规定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尽管偏重(如日本、德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等),但相对较合理。

  • 司法部门切实加大了对侵犯商标权犯罪活动的打击。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案件446起,涉案金额6554万元;1999年共立539件,比1998年增长20.8%,涉案金额9735万元,增长48.54%;2000年共立901起,比1999年增长67.16%,涉案金额1.34亿元,增长37.65;2001年前半年,立案732件,涉案金额1.74亿元?。

  • 4.商标法的制定或者修改既是经济发展所需,又推动经济的发展。从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实行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济是主要脉络。商标是竞争的有力武器,又推动竞争的发展。因此,我国商标法的制定或者修改可以说是发展经济需要制定和修改商标法,而商标法的制定和修改又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更有要者,商标权作为一种工业产权,是社会财产的一种,其本身就是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一些重要的商标,具有十分可观的价值。商标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日益为人们广泛认识和重视。一些知名品牌进行价值评估,如2001年评估的全国知名品牌“长虹”品牌具有260多亿元的价值。2002年最有价值品牌为“海尔”,价值达489亿元,“红塔山”品牌价值达460亿元,“长虹”品牌价值达266亿元。品牌成为资本扩张的核心。在担保法中将商标权作为权利质的标的,商标权具有的价值属性得到体现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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