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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法律问题的重要性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11
  • 摘要

    1.研究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法律问题是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的客观需要。2.研究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法律问题是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客观需要。3.研究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法律问题是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客观需要。4.研究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法律问题是维护正常竞争秩序的客观需要。

  • 1.研究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法律问题是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的客观需要

    研究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法律问题的重要性图
  • 在当今中国,假冒伪劣问题不可不谓不严重。国家工商局2000年“查处的90442件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由商品质量引发的侵权案件为52381件,占案件总数的57.92%;在446737件消费者申诉中,涉及质量问题的申诉居首位,占申诉总量的58.05%。”“制假售假仍是危害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罪魁祸首。主要表现是:食品加工用料质量低劣,滥用添加剂,甚至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直接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在传统贸易中,尽管国家进行了大力的打击和专项治理,假冒伪劣行为仍然卜分猖獗。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1月17日在北京发布了第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称:截止日期为2000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人数:约2250万人,.用户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满意程度:非常满意:1.76%,较为满意:25.96%,一般:51.24%,用户认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安全性得不到保障:31.20%,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32.03%,付款不方便:12.59%,送货耗时、渠道不畅:9.86%,价格不够诱人:7.39%,网上提供的信息不可靠591%,74.41%的用户认为中国能五年内实现大规模的网上电子商务,61.41%的被调查者认为将来最有希望的网上事业是:网上购物(该项是多选项——作者产;2003年1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表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有如下数据:我国互联网近年飞速发展,至2003年1月,据CNNIC的最新报告,我国上网用户数继续保持“雪崩”般的增长速度,达到5910万。用户认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安全性得不到保障:23.4%,付款不方便:10.8%,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39.3%,送货不及时:8.6%,价格不够诱人:10.8%,网上提供的信息不可靠:6.4%,其他:0.7%。用户未来一年内是否会进行网络购物:肯定会:24.7%,可能会:42.2%,不好说:21.3%,可能不会:8.4%,肯定不会:3.4%。可见,网上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安全性和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厂商信誉、信息真实性等,共计占69.1%,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厂商信誉、信息真实性就是与假冒伪劣的商品和服务有关,而互联网的商业前景又十分诱人,未来一年中,进行网络购物的,肯定者为24.7%,动摇者63.5%,如果将互联网交易安全性问题有效的解决,这些动摇不定的人就可能加入到网络购物者的行列中来,这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机。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11月发布的一项统计报告显示:到2002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人数将达到6.55亿人,其中,中国网民人数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中国政府大力推动信息化,一些网站开始盈利,这些使得中国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前景变得更加光明灿烂。

  • 联合国在发表的一份报告表明:2001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价值达到7170亿美元,2002年将达到10234亿美元,到2003年将占到世界贸易的10%25%。根据美国美国电脑经济公司发表的最新报告预测,2000年北美、欧洲和亚太三大地区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将占全球电子商务总额的94%,今后三年内,全球性的电子商务将在上述三大地区拓展,到2003年总交易额可望达到9.5万亿美元,占全球此类交易总额的93%。Forrester的一项调查显示,到2004年亚太地区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16000亿美元。该中心专门研究新兴互联网经济的副主席StuartD.Woodring称,2004年全球在互联网上的消费将达69000亿美元,亚太地区占到了其中的20%。日本邮政电信部在其通讯产业的年度报告上称,到2005年日本电子商务将达到312500亿日元(2970亿美元);据统计,2000年美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了161亿美元,占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的69%;而其他国家的总和才72.4亿美元,占31%(我国仅占4.11%)。目前,因特网的发展已经进入第三代,尽管有人认为其刚刚走出“石器时代”,但美国前任副总统戈尔认为,美国未来的经济和外贸寄希望于因特网。

  • 在新兴的电子商务中能说不经法律规范就不会发生假冒伪劣行为或者假冒伪劣行为就弱于传统商务吗?巨大的商业利润和诱人的商业前景吸引了众多的商贾从事互联网的商业交易。在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现象实在是无法避免。人们开始从事互联网上的贸易不能不说一些人带有几分热情和好奇,但是,时间长此以往,当人们的热情消退,若对电子商务的信任未建立起来,则必将出现电子商务无法正常发展。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命系交易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人们对电子商务信心的建立无法寄希望于道德要求或者政策宣示,只有依靠法制的建立和完善。我们无法想象如果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行为盛行或者得不到有力规制而电子商务能正常进行。我国假冒伪劣十分猖獗,而电子商务又不能不发展和加快发展。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虚拟性、远程性等特质,使得电子商务反假冒伪劣较传统商务更紧迫和重要,就特别需要对电子商务中的假冒伪劣问题进行法律研究,以法学研究的成果推动电子商务反假冒伪劣行为的法律规制,推动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 2.研究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法律问题是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客观需要

  • 江泽民同志指出:“网络技术涉及国家安全、企业经营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权的危险”,“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二十一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子商务、电子邮件、虚拟现实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产、学习和生活方式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随着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不断推进,物质生产和知识生产相结合,硬件制造和软件制造相结合,传统经济与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将形成推动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 网络贸易必须保证交易安全。在电子商务中,贸易的安全问题比传统的贸易显得更重要。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受到一定的阻碍,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消费者和经销商可能因网上欺骗损失巨大。在国外,比尔?盖茨的信用卡数据被黑客盗取。美国一个咨询机构曾发表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全球范围内网上被骗金额为16亿美元,其中大多数事件美国。该机构还推测,随着网上支付数额的增加,2005年一年网上损失金额将达到57亿美元至155亿美元之间。网络欺骗已达到了让经销商难以接受的地步,通常他们总收入的10%被骗走……消费者可能被引诱,进入欺骗网站,信用卡号很简单地就被拿走了。有的是交了钱,假冒经销商却不给发货。

  • 由于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国外电子商务中的假冒伪劣发展快且猖獗。所以,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差。一份调查显示,90%的消费者对网上使用信用卡表示不放心,只有5%的人对电子商务完全信任。美国费城有个名叫米莱托的居民与两位朋友合伙,开始通过“美国在线”在网上出售名牌玩具。由于价格低廉,广告也颇具吸引力,使不少网民看到后寄出了支票。2000年3月,警方拘捕了米莱托及其同伙,发现米莱托出售的玩具大多是假货;即使有真的,也多为偷窃所得。据统计,假冒伪劣产品每年给美国企一业带来的损失高达2000亿美元。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假冒伪劣产品更加猖獗,利用因特网欺诈已经成为美国增加最快的犯罪活动。

  • 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显示,2001年一季度,网上购物纠纷在-部分城市申诉逐渐增多,主要问题是:商家不及时送货,或交付定金不送货,货不对路,商品质量低劣,利用虚假广告骗人,商品售后服务无保障等。当快捷的网上交易让人体验到消费方式的新型性时,也让消费者着实体验到了虚拟空间商品交易的欺诈和残酷:一位荣先生在网上订购的是价值近2万元的电脑配件,岂知到货的仅是一包最多只值几十块钱的劣质茶叶。

  • 国内在立法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决定仅在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和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构成犯罪。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危害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犯罪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我国关于互联网的安全有一个初步的法律保障。但勿庸讳言的是该规定是一个刑事法律的规定,目的是惩治危害互联网安全的犯罪,重点不是解决电子商务中的假冒伪劣法律问题。其次,电子商务中的假冒伪劣行为并非只有刑事犯罪行为,从性质和可能性上看,更多的是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第三,电子商务中的假冒伪劣行为无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其与传统商务中的假冒伪劣行为在法律上无疑有重大差别。决定中规定的对前述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本身就表明传统商务中的假冒伪劣行为与电子商务中的假冒伪劣行为是不同的行为类型。

  • 无论是立法规定还是理论研究,无不表明国内在电子商务的研究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发展的落后而滞后,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法律问题,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是时代赋予法学理论研究者的使命。

  • 3.研究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法律问题是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客观需要

  •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目的是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众多,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反假冒伪劣,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反对对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如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保护等问题皆然。侵犯知识产权的形态在互联网环境下有新的发展和变化,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互联网尚未在我国出现的历史背景下建立的,没有也不可能将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其中。对此我们显然不能苛求立法者。尽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28日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对侵犯知识产权在第3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条中规定有“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和“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显然,立法中试图保护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知识产权,但规定极其简单、不尽科学合理(因商业信誉本身就是知识产权之一种),而且实施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现行刑法对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并无规定,其规定是传统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增订了网络信息传播权及其侵权的民、刑事责任,但其是为了打击侵权行为,而不是防止假冒伪劣。

  • 电子商务贸易中对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犯罪无疑是有别于传统商业贸易的假冒伪劣犯罪,依照决定适应刑法,其结果未必科学和公平。《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互联网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条中。刑法典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的具体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刑法分别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该章中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众多种类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内容庞杂,该决定将其合并为一条进行规定,从刑法学角度看,其客体就是含混不清,不科学,如在电子商务中,至少无法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妨害文物管理、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仅只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有并不构成犯罪的民事侵权,而决定并未就侵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的专门规定,仅仅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假冒伪劣行为涉及到所有有形商品、无形商品(知识产品)和服务,反假冒伪劣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回避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反对知识产权假冒伪劣行为这个历史和现实的课题。而解决这个课题,必须加强对在电子商务中对知识产权假冒伪劣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并为立法、司法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引。

  • 4.研究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法律问题是维护正常竞争秩序的客观需要

  • 近年来,我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表现为:假冒伪劣商品品种多、数量大、范围广;有些地方区域性、集团性、大规模地制假售假问题越来越突出;有些地区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手段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打假任务的事件时有发生。假冒伪劣商品横行,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假冒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珠江桥牌的名义在英国销售的假货酱油),严重腐蚀干部队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败坏社会风气,侵犯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 我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目标,市场经济是要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而假冒伪劣严重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竞争秩序造成危害,使诚实竞争者蒙受损失,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和劣势状态,使资源无法实现优化配置,影响到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机能的发挥。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公平合理竞争秩序。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建立和维持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健全,关乎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就必须依法推进,因此,必须依法打击假冒伪劣活动。司法实践已经提出了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的法律问题,需要理论界积极进行研究和回答,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法律问题研究薄弱,对建立电子商务中的正当竞争秩序是不适应的,要全面建立电子商务中的正常竞争秩序,就必须搞好建立电子商务中反假冒伪劣法律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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