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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与大陆商标法制整合可行性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06
  • 摘要

    首先,商标权的非技术敏感性为商标法制整合提供了客观可行性。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甚至成为国家间关系发展的重要问题。

  • 首先,商标权的非技术敏感性为商标法制整合提供了客观可行性。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甚至成为国家间关系发展的重要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经济和文化发展,对促进四地人民福祉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面对数以亿计的产品,无法了解技术指标的实际意义,普通民众是常常基于对某一商标的信誉而认牌购货。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中,商标法制就显得特别重要和特殊。又,商标权保护的商标不具有专利权保护的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权保护的商业秘密技术或信息所具有的技术敏感性。因此,公众对商标法律的关注远远超出对著作权法律、专利法律、商业秘密法律的关注。商标法律是经济法律,政治性不强,商标法制的整合易于为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相关机构和民众所接受,整合是具有可行性的。

    港澳台与大陆商标法制整合可行性图
  • 其次,大陆、台湾因加入WTO进行法律调整提供了难得契机,增强了四法域商标法制整合的可行性。中国香港、澳门已经是WTO的成员,已经执行Trips关于商标的法律规定。在“1991年底,形成知识产权分协议“邓克尔文本框架文件”的“10加10谈判”,其中10个发家之一,即是尚未‘复关’的我国”。现在,中国大陆已经正式成为WTO的成员,中国政府再三声明中国加入WTO,将充分享受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其实,中国大陆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就朝WTO的TRIPS靠拢,在2001年,为全面履行中国政府对外承诺,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目前,更大的修订进行研究。台湾也已经为使商标法制符合WTO的Trips而修订了商标法,从历史看,台湾地区对商标法的修订是较多的。大陆地区需遵守《巴黎公约》、《知识产权协议》及其附属法律文件的规定,台湾地区需遵守《知识产权协议》的全部规定。同时,都受《商标法条约》的规定的影响。这些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原则、体制和具体内容将是四法域下中国商标法制整合特别是中国大陆、台湾商标法制整合的法律基础。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陆、台湾商标立法的相互影响是客观的存在。目前,大陆、台湾正在开展新一轮修改商标法的研究工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应扭曲而应是促进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相互间经济的发展服务,使其为促进中国经济圈的经济发展服务,为整个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服务。可见,以中国大陆和台湾为主体的两岸四地的商标法制正面临加入WTO的难得契机,全面整合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等四地区的商标法律,是有法律可行性的。.

  • 第三,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为中国四法域商标法制整合提供了经济驱动力和经济可行性。资本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全球建立统一的市场,同时,使得与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趋同或者接近,商标法制是其中的一部分。在资本主义经济进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后,世界关于保护商标的法律就出现了整合的迹象,开始了整合的进程,整合最早的代表就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其数次修订。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人们不争的事实,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出现了许多的全球和地区经济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非洲统一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中国大陆和台湾均是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员,成员内的商品服务自由流通迫切要求商标法制的一致。

  •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呈现明显的趋同趋势,这种趋同趋势是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任何匕个地方都无法阻挡和回避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经济需求的强大驱动下,法律或早或迟的要适应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的。我们认为,与其被动等待,不如主动因应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立法上积极反映,推动大中国经济圈经济的发展。

  • 第四,国际不同制度、法域已实现的标法制的整合为我国四法域商标法制整合提供了成功先例。发展经济的内在驱动,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出现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法制进行整合的愿望和现实,不同国家、地区就商标法制签订的国际公约、协定的签署就是这种整合的结果和体现。已如前述,《巴黎公约》是最早不同国家、不同法系关于商标法制整合的代表。其后,《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注册条约》、《制止产品产地虚假或欺骗隹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实施细则》、《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尼斯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商标法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班吉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比卢荷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以及大量的国家间关于商标保护的双边条约等。这些条约、公约、协定证明了不同国家、地区尽管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同,商标法制所属的法系或者是大陆法系或者是英美法系,但是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是能够实现商标法制整合的。在一个主权国家中国范围进行商标法制的整合更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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