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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权在大陆的保护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02
  • 摘要

    中国大陆和台湾是一个国家的两个部分,同文同种。因此,在商业往来中,台商在大陆投资有在其他地方投资不可比拟的优势条件,尽管台湾地方当局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所谓的防止经济空洞化而极力阻扰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但是,在大陆积极鼓励和推动下,使得两岸的商业贸易有积极发展,有力地推动了两岸的经贸往来,同时,台湾也在与大陆的商贸活动中获得了有利于产业升级换代的宝贵的资金。大陆的鼓励就包括对台商在大陆的商标权的保护。

  • 中国大陆和台湾是一个国家的两个部分,同文同种。因此,在商业往来中,台商在大陆投资有在其他地方投资不可比拟的优势条件,尽管台湾地方当局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所谓的防止经济空洞化而极力阻扰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但是,在大陆积极鼓励和推动下,使得两岸的商业贸易有积极发展,有力地推动了两岸的经贸往来,同时,台湾也在与大陆的商贸活动中获得了有利于产业升级换代的宝贵的资金。大陆的鼓励就包括对台商在大陆的商标权的保护。

    台湾商标权在大陆的保护图
  • 早在1985年6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答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受理台湾企业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工商局在致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函件中指出:台湾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理台湾商人商标注册申请,对于促进大陆同台湾的经济贸易往来,进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有好处的。对台湾商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应热诚欢迎,做好工作。台商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与大陆企业一视同仁。具体办法可参照香港商标申请人的做法。并指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

  • 1988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规定: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鼓励台湾投资者到海南省以及福建、广东、浙江等省沿海地带划定的岛屿和地区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台湾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其在大陆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它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投资形式。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它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 在大陆的鼓励和对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各项财产权的保护下,海峡两岸的经贸发展十分迅速,而且,台湾地区获得巨大顺差。根据统计,2001年,两岸贸易额达到323.4亿美元,其中大陆对台湾出口50亿美元,自台湾进口273.4亿美元,大陆对台贸易逆差223.4亿美元。台湾是大陆的第四大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市场,大陆则是台湾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地。据台湾“经济部”公布的两岸贸易往来统计显示,2002年上半年,台湾对大陆的贸易总额达到183.9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7.7%,占台湾同期对外贸易总额的16%0其中台湾对大陆出口超过148亿美元,同比增长了28.8%;台湾从大陆进口为35.51亿美元,同比增加23.1%,仅占台湾同期进口总额的6.7%。台湾对大陆的贸易顺差达到112.91亿美元,创下了历史新高。目前,大陆市场占到台湾出口比重的23.8%,不仅是台湾最大的出O市场,而且更是台湾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地。人民网2003年1月16日报道,依台湾“经济部”公布的数字,2002年前三季度,海峡两岸贸易额达292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占台湾对外贸易总额的16%o其中,台湾对大陆出口235.8亿美元,增长35.8%,占台湾出口总额的24.7%;台湾从大陆进口56.3亿美元,增长32.2%,占台湾进口总额的6.8%;同期,台湾从大陆得到贸易顺差达179.5亿美元,增长37%。依大陆统计,2002年1-11月,两岸贸易总额首次突破400亿美元,为402.8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8%,台湾从大陆得到顺差约280亿美元。据台湾《财讯》2002年9月题为《离开大陆,台湾没有未来》的文章报道:1992年,台湾对大陆出超首度超过对美出超,而且在1993年以后,如果没有对大陆的出超部分,台湾甚至将年年出现贸易赤字。另外据估计,对大陆出超对台湾名义经济成长率的贡献,每年大约在22个百分点左右。

  • 个案中,根据台湾《商业周刊》在大陆进行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统一集团在大陆网友中最具知名度,其次则为宏基与顶新,知名度排名前10位的依次还有台塑、华硕、旺旺、威盛、技嘉、微星、光阳。这些企业,都具有以自有品牌长期开发大陆内销市场的共同特点。华硕中国区总经理徐世明说:“做品牌机,华硕只会在大陆。毕竟两岸都是中国人,在文化上、软件应用上,华硕更容易进入。在美国,华硕可能永远做不过康柏,但在大陆,华硕拥有着更多的机会。”

  • 中国和中国台澎金马独立关税区,即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分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陆地区更加重视两岸商标权的保护。台湾法源网在2001年10月16日作了如下报道:大陆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林炳辉在2001年10月15日率团抵台,参加两岸共同举办的第4届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的交流研讨会,共商两岸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可能引发的智慧财产权问题。林炳辉指出,大陆对于知名商标判定标准与其他国家基本上是一致的,只要符合商品销售额、商标为公众或消费者所认知的程度等条件,即可认定为著名商标,对其给予法律保护。因此,台湾的著名商标若符合条件,在大陆地区亦受到保护。2002年9月,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和台湾工业总会共同举办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交流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由海峡两岸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的精英人士参加,与会人士就中国两岸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后,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内容包括“大陆商标法最新发展动态与侵权救济”、“大陆电子商务法制环境与知识产权议题探讨”等众多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研讨。

  • 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2003年1月发表了如下统计数据:1988年到2001年,台湾地区厂商在大陆地区申请商标注册逐年递增,累计达64220件,2001年较2000年增长率为159%。“成长的速度十分惊人”。“康师傅”、“旺旺”、“捷安特”、“统一”等台商商标被大陆编入《全国重点保护商标名录》,给与特殊保护。显然,中国大陆对台湾地区的居民的商标权进行了十分周全保护,这既体现出大陆对台湾地区居民和大陆地区居民一视同仁、血浓于水的同胞情谊。同时,表现出对商标权的保护促进了两岸经济交流,台湾地区是大获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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