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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0:57
  • 摘要

    对商标权实行保护这是商标权的知识产权性质决定的。在市民社会,对财产权理当多方位、多角度进行保护。在大陆和台湾,侵犯商标权均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大陆的民事责任方式,根据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规定,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 对商标权实行保护这是商标权的知识产权性质决定的。在市民社会,对财产权理当多方位、多角度进行保护。在大陆和台湾,侵犯商标权均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图
  • 大陆的民事责任方式,根据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规定,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 凡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就可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由此产生的一切实际合理费用理当由侵权人承担。关于赔偿额,1993年的大陆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沿用1982年商标法的规定,规定:工商机关可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该条仅是权利人在寻求行政保护,行使求偿权时,计算损害额的法律根据,它不是规定司法救济时计算赔偿额的法律根据。于是,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作出如下批复:“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

  • 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扣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由于立法上的疏漏致有高法的批复。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批复于以转发,并要求“参照执行”。同时,工商机关根据商标法第39条作出的赔偿损失的决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按照国家工商局1994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应当选择计算经济赔偿数额的方法”,使人感到困惑的是商标权被侵害后,请求赔偿本是商标权人的权利,对赔偿额计算方式的选择本应是权利人的权利之一,而在行政规章中却将其规定成为了应尽的法定义务了。

  • 为科学合理地解决好损害赔偿额计算问题,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点和困惑,大陆的学者和司法工作者提出不少的方案,进行了不少的探索,提出的损害赔偿额权计的方式有:商标侵权赔偿额为侵权商品的销售量x被侵权人在被侵权前该商标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x被侵权人在被侵权前该商标商品的平均利润率,加被侵权人因被侵权造成的生产成本的增加;实际财产损失为“每件产品的利润乘以减少的销售量之和”;按照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赔偿权利人损失;商标设计费来确定商标的价值,核算侵权赔偿额;以商品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侵权赔偿额;采用无形资产评估来核定侵权赔偿额;综合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判定赔偿额;“割差法”、“超额收益法”等,零零总总,相加不下十余种。

  • 2001年,大陆商标法在修改后的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作为侵权人赔偿的一部分,这样的规定使商标法的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相一致。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中国大陆商标权保护中的一大进步。为寻找侵权商品来源,更有效的打击侵权行为,大陆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虽然大陆商标法不保护商标信誉,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要侵犯商品声誉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曾有案件,判决侵犯商誉权的赔偿额大大高出商标侵权利润额。

  • 大陆商标法修订后,商标情况发生积极而深刻的变化。根据统计,在2001年底,商标注册量为142万件,到2002年9月底,商标注册量迅速腾升到152万件,同时,商标权人权利主张方式的发生改变。2002年上半年,侵权假冒案件比2001年同比增加近5%,侵权案件数占58.28%,超过了假冒案件数。“商标注册人在通过投诉寻求行政保护的同时,以逐步开始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 关于赔偿额的计算,台湾商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人,依第61条请求损害赔偿时,得就下列各款择一计算其损害:1.依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但不能提供证据方法以证明其损害时,商标专用权人,得就其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所可获得之利益,减除受侵害后使用同一商标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额为所受损害。2.依侵害商标专用权者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于侵害商标专用权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费用举证时,以销售该项商品全部收入为所得利益。3.就查获侵害商标专用权商品零售单价500倍至1500倍之金额。但所查获商品超过1500件时,以其总价定赔偿金额。前项赔偿金额显不相当者,法院得予酌减之。商标专用权人之业务上信誉,因侵害而致减损时,并得另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前述规定于依第六十七条请求连带赔偿时,准用之。第六十七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而有侵权商品的贩卖、意图贩卖而陈列、输出或输入的行为者,应与侵害商标专用权者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其能提供商品来源者,得减轻其赔偿金额或免除赔偿责任。该规定对打击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活动、深挖侵权商品来源无疑是强有力的。但是,让人感到奇怪的是,这种行为并不是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定事由。

  • 台湾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违反该法的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事业故意为该法所禁止的行为之一者,法院可据被害人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的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额的三倍。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受有利益,被害人可请求专依该项利益计算损害额。被害人未受损害而侵害人获有利益时,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台湾学者有认为,不以有损害为要件得有赔偿,赔偿额为侵害人所得之利益;亦有认为须有损害始有赔偿。

  • 海峡两岸在商标侵权民事责任上,共同点有:1.商标民事侵权责任在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商业(品)信誉损失、赔偿损失等方式上是相同的;2.通过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人寻求司法救济时,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就损失额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3.大陆地区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责任形式之一是恢复名誉,台湾则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得请求由侵害商标专用权者负担费用,将依据保护商标专用权专章认定侵害商标专用权情势的判决书内容全部或一部登载报纸,它可以达到恢复名誉的效果。它们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

  • 不同点有:1.大陆有赔礼道歉,台湾地区则无;2.在商标侵权赔偿上,大陆只有补偿性赔偿,台湾有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台湾在商标法中对商标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赔偿额计算方式的选择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明文规定,大陆则无。3.大陆将信誉分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台湾则将商标生商业信誉损失纳入商标法保护,对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商标(标章)、未经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权侵犯所生的商业信誉损失纳入公平交易法保护。

  • 物之价值未必都能证明,甚至还有价值连城的“无价”之物叫有形物的价值和确定赔偿额是如此,更何况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和保护不到二百年历史的商标权这棵“幼苗”呢?关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可将现有各种计算方式分别运用,相互验证。大陆法律应明确授予法官基于衡平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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