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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法制与美国商标法制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0:48
  • 摘要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日本在一些讨论商标法修订的会议纪录中,有多次师法美国的记录。

  • 当今世界,美国是第一大经济强国,知识产权保护是美国经济繁荣的基础。美国官员称:在1996年至1998年间,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产业占美国经济增长的1/3,在1996年前,美国国际互联网经济约150亿美元,1998年,国际互联网产生约3000亿美元的收益,在规模上,与汽车产业较为接近。美国的现实是创造和管理“知识”的产业取代资本密集型和机械密集型的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轴。为此,无形资本即知识产权和有形资本相比,尽管不说更加重要,但是,成为同等重要。事实上,美国全部出口品中约50%以多少不同的比例依存于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国,这种倾向进入21世纪后也会继续下去叫

    日本商标法制与美国商标法制图
  • 美国是第一大经济强国,日本目前正进入经济转型期,但日本仍然是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现在 已经不是了)。美日之间的贸易十分重要而且数量巨大。相互对对方的市场十分重视。由于美国的《综合贸易法》301条款的存在,日美相互间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等原因,使得美国高度关注日本的商标保护问题,日本也必须高度重视美国对自己保护商标权等的评价。如:1999年4月1日美国发表USTR外国贸易壁垒报告书。美国的USTR对日本商标指称:日本商标注册从审查到注册需迟达36个月(在美国为16-18个月),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周知商标的保护虽有规定,但是保护不充分。对于本报告书,日本政府的说明在1999年4月16日转告美国方面。关于商标方面的说明内容有:对于商标申请注册,一次审查期间,从1997年的21个月切实缩短到1998年的17个月。周知商标,无论是否注册,完全按照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据认为,日本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度低,因而受到一些人的非议,日本在讨论商标侵权得到损害赔偿时专门将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列附。在相关的讨论中附有如下内容:美国商标法第1117条,在评价获利方面,原告可以要求仅举证被告的销售额。被告必须主张和举证费用的一切构成要素。关于根据被告的可以扣除为何,判例上也无一定,但法院消极地认为扣除如管理费的固定费用。固定费在利益的计算上不扣除。有扣除一般管理费的可能性,但是,它限于因侵权品的销售实际地增加被证明的时候。据上可以说,美国给日本所施加的压力也是日本改进商标法制的原因之一。

  •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日本在一些讨论商标法修订的会议纪录中,有多次师法美国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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