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日本商标法律实施情况

日本商标法律实施情况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0:45
  • 摘要

    从2000年1月开始,日本开始商标可以通过普通的在线申请和请求。日本特许厅从1998年7月开始,将特许厅保有的商标信息通过国际互联网免费公开。

  • 从2000年1月开始,日本开始商标可以通过普通的在线申请和请求。日本特许厅从1998年7月开始,将特许厅保有的商标信息通过国际互联网免费公开。在1998年7月,商标申请、注册信息200万件在特许厅网站登载,同年10月,特许厅登载周知著名商标700件。1999年3月,将特许厅保有的专利、商标等4000万件的信息全发布,电子图书馆(IPD1.)真正发挥作用。从1999年3月开始,商标审查信息开始也在IPD1.登载。第一,刊载1940年以后60年间的审查公报;第二,从1998年11月开始,在行政服务方面,登载速报版的终审裁决。将图形商标、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审查便览、类似商品服务审查标准等在IPD1.追加登载。根据1998年7月至1999年4月对商标信息的存取状况调查的结果,有70万件以上的保存数据。如此,使用者能一天24小时在日本的任何地方、在世界的任何地方免费自由地检索商标。

    日本商标法律实施情况图
  • 关于惩罚侵犯商标权的犯罪问题,2000年版日本《犯罪白皮书概略》记载如下:违反商标法新规定立案人员,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有增加的趋向,在1961年达到最高的592人,此后,大致推移到200人到300人的范围内,1999年是261人,较前一年增加11人。

  • 根据日本财务省2002年4月10日关于涉嫌侵害知识产权物品的进口阻止状况表明,日本在此方面工作确有成效。

  • 中国和日本是东亚近邻,在商标法制建设的交流方面上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有地利位置上的便利,有法律文化的近似,也有近代中国的法制受日本影响的传统事实。故,中国和日本在商标法制建设的交流是积极而活跃的。交流的方式分为两国间的交流和共同进行的国际交流。日本商标法制对中国的影响是通过中日商标的人员交流和学术交流并进而在人们的观念上、立法、行政、司法方面展开的。

  • 学术交流是很早就开始了。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起,在中国大陆出版的关于商标法方面的图书就有日本商标法的资料。90年代后,中日交流的发展和增加,使得交流更加频繁°在中国国家图书馆有日本赠送的商标法图书资料,在一些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有日本的法律图书资料,如中国人民大学建立有成文堂文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建立有日本法律书籍库。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随着复关和加人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进行,中国有关学者更加重视对日本商标的学习和研究。一些专门研究知识产权的学者和专家到日本学习和进行访问,使得中国对日本商标法的了解和研究进一步加深。

  • 1985年5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中国分会有楼垂品等3人出席会议,日本也有代表参加。会议讨论的7个中心议题之一就是商标问题。在1987年1月、5月的修改《巴黎公约》第二次、第三次咨询会议上,有发达国家的B集团,D集团苏联东欧国家,77国集团发展中国家集团和中国参加了该此会议。会议中讨论了商标法中原产地保护问题。

  • 1984年11月,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日本分会派遣代表团访问中国,经日方提议,双方商定中日分会建立相互交流关系,每年交流1次,地点互换。据此,1987年日本分会派团访问中国,1988年中国分会派团访问日本,向日本介绍中国商标权等工业产权保护内容,1989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中日两国分会第三次会议,以商标问题为主,有日方介绍日本商标制度的一些特殊情况、企业的商标管理和商标方面的国际动向。日方的松原介绍说,在商标方面,仅仅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商标法律的时代已经结束,现在已经进入国际协调的时代。石川等认为,在国际协调趋势下,中国应当考虑修改商标法,及早与国际上的做法一致起来,这有利于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石川等介绍了需要各国协调的主要内容,共12个方面。同时,日本代表团介绍了日本将增加立体商标、服务商标等规定,重新研判团体商标,加强打击侵权,加强海关保护和企业商标工作等内容。990年10月,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中日分会在日本东京举行第4次交流。中日双方的代表都是从事商标工作的人员或者官员一根据日本方面的意见,中国分会代表团重点介绍了中国处理商标侵权情况和在中国签订商标使用许可时应注意的问题。中国代表团团长介绍了中国商标注册情况、处理侵权和假冒时的四种途径、外国企业在中国进行商标许可应遵守的规定、中国商标法修改涉及的内容。日方对中国商标法的修订非常关注,并高度评价。中方认为:“我国有关部门从交流受到启发,已开始研究和重视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有些问题已成为修改商标法的参考”。

  •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执行委员会《1990年巴塞罗那会议通过的几项决议》,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1992年4月东京大会的决议》对中日两国的商标法制更新无疑有重要的影响。1995年11月,应日本商品化权资料中心的邀请,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副局长刘佩智率代表团访问日本,参加日本《中日商标与商品通讯》创刊纪念活动暨日中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刘佩智在会上作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中日经济共同发展》的演讲,介绍了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商标局的主要职责、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与现状、中国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中国对侵犯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还特别介绍了日本在华注册商标受到保护的一些案例。此行受到日本通产省、特许厅、律师协会、日本企业的高度重视,并得到日本各界和媒体的较高评价。

  • 1995年11月13日至1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了第一次驰名商标专家委员会会议,中、美、日、法、英、德等65个国家、3个政府国际组织、18个非政府间组织出席了会议会议讨论的主题包括:驰名商标的定义和认定标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公众范围;驰名商标的使用与否对认定的影响;是否要求商标在当地国驰名;关于同等对待服务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保护弛名商标;关于驰名商标国际注册簿;将来研究计划等8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1997年,日本商标协会代表团访华。

  • 1999年举行第3次日中商标首脑会议。1999年4月29日-5月5日,日本特许厅总务部国际课访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其中,5月5日访问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周知(著名)商标的认定方法和仿冒品对策的推进方法等交换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王众孚局长、白大华副局长会见了日本方面的代表。中日双方对包含商标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交换了意见,对两国最近的协作交换意见。周知商标的保护:中国方面,实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来,商标行政执行机关积极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工作。商标局已经认定87件驰名商标。日本方面介绍,在网站公布周知商标、驰名商标700件和周知性、驰名性的认定标准等。关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中国方面,在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1998年,受理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申请10037件,平均年增长15%-20%。日本方面,为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法案正在日本国会审议中(5月1日被为日本国会批准)。关于商标法的修改,中国商标法的改正以适应TRIPS为目标,预计采用地理标志,进行手续的简化、国内法和条约的协调、取缔的加强等。关于自动化,相互介绍自动化,中国商标局已经完成开发商标检索系统,商标事务的自动化正在调试中。中日相互关心的事项:日本方面关心的事项,仿冒品对策。中国商标局同意:以(1.u)案件指导处长作为窗口,和日本特许厅(JPO)进行信息交换°中国方面关心的事项为人才交流。

  • 日本企业发出要求加强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愿望。日方称:在日本企业大量仿冒被侵害案件中,日本制造业的海外仿冒被害案件数的约30%发生在中国。日本企业认为,在中国有许可证实绩的企业的5成回答在中国的许可证规制存在问题。日本为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积极推进以人才培养、机械化、信息化、审查、调查为中心的各种协作。对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员关于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的技术研修,1999年9月28日至10月30日为期5周的时间里,在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有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10名职员在日本研修。研修的宗旨:中国在1992年10月的共产党大会上,决定“以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实现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1996年制定的第9个五年计划中,将经济体制的改革作为重点政策之一,配合现代企业法制的确立和商品市场的发展,经济立法的促进等,其中一环即是关于竞争政策进行竞争法案的起草。1999年9月,中国工商管理研修日程中,安排有学习日本商标法的内容。

  • 1999年11月15日-2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北京市公安局、青岛海关4单位共派4人赴新加坡参加了由日本特许厅(JPO)、日本发明协会(JHI)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共同举办的“知识产权执法研讨会”。中国是首次应邀参加日本举办的这种研讨会。

  • 2000年6月8日至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世界知识产权我国成都联合召开了“WIPO亚洲地区商标国际保护研讨会”。出席会议的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高级官员,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泰国、越南等亚太地区的20个国家商标注册管理部门的高级官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及商标局领导、有关部委和立法、司法机关代表、部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商标工作的人员、商标代理机构和企业的代表。

  • 2000年11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应日本知识产权研究会之邀访问日本,为期13天。同年,日本知识产权研究会与中国的官方和民间知识产权机构与组织均有交流和合作。2002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以郑成思教授为首的代表团访问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中日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专家就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学术交流,中国的郑成思教授和李明德教授等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情况向日本专家进行了介绍。在日本引起了重要而热烈的反响。2002年9月,日本知识产权代表团访问中国上海市,日本代表介绍了日本《知识财产战略大纲》,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中国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上海市高级法院等分别就日方代表关心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政府职能、行政保护措施、司法审判制度和最新的知识产权案例作了介绍。这次交流也反映出日本对华知识产权交流范围的扩大和层次的下移。2002年“月,有中、日、美、澳等的知识产权专家将在中国上海交流和讨论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

  • 在20世纪90年代,在一些学术刊物上发表研究日本商标法的论文。如李继中著《中、英、日三国商标法制的比较与研究》、黄晖著《六国商标异议机制概述》、初开荣编译的1993年《日本的商标审查标准》、孙晓青编译《日本商标制度沿革简介》、刘云、王蔚《赴日本特许厅培训见闻》、李秋著《日本商标制度管窥》等众多文章和著述专门介绍日本商标法。在商标法的专著和论文中,关于日本商标法的引用众多,无法统计。对日本介绍中国商标法的著述,因资料所限,未曾收集到。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在实际生活中的大量运用,给中日人员了解、研究对方的商标法制提供了新的环境和可能。而这种交流较之其他的交流有其独特的魅力和优势。收益面广,信息及时。随着互联网上商标法制信息的与日俱增,这种相互间的影响将更加明显,影响更加深远。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