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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法总则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0:40
  • 摘要

    第一条本法以通过保护商标,谋求维护进行商标使用的人业务上的信用,并有助于促进产业的发达,同时保护需要者的利益为目的。

  • 第一条本法以通过保护商标,谋求维护进行商标使用的人业务上的信用,并有助于促进产业的发达,同时保护需要者的利益为目的。

    日本商标法总则图
  • 第二条本法所说“商标”是指下列文字、图形、符号或者立体形状或者它们的结合或者它们与色彩的结合(以下简称标章。):

  • 一在营业上,生产、证明或者让渡商品的人在商品上进行使用者;

  • 二在营业上,提供或者证明服务的人在其服务范围内进行使用者(除前号所列者外。)。

  • 2本法所说的“注册商标”是指获得注册的商标。

  • 3本法中关于标章所说的“使用”是指下列行为:

  • 一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附着标章的行为;

  • 二为让渡、交付、让渡或者交付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附着有标章的物的目的,而展示、进口,或者通过电讯线路提供的行为;

  • 三在提供服务时,于供接受服务者使用的物(包括让渡或者出借的物,以下同。)上附着标章的行为;

  • 四在提供服务时,以在供接受该提供者利用的物品上附着标章而提供服务的行为;

  • 五在供提供服务用的物品(含在提供服务时,供接受该提供者利用的物,下同。)上附着的标章为提供服务而展示的行为;.

  • 六在提供服务时,在接受提供者属于该服务提供的物上附着标章的行为;

  • 七用电磁方法(是指通过电子的方法、磁化的方法及其他用人的知觉不能认识的方法。在下号同。)进行,在通过影像画面提供服务的时候,在该影像画面上标示标章提供服务的行为。

  • 八在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价格表或者商业文书上附着标章而展示、发布,或者在以它们为内容的信息中附着标章,通过电磁方法提供的行为。

  • 4在前项中,为包含在商品及其他物品上附着标章,将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供提供服务用的物品或者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作为标章形状的行为。

  • 5在本法中,在类似商品的范围包括服务,在类似服务的范围包括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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