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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特例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0:28
  • 摘要

    第六十八条之九指定日本国为领域指定,视为根据规定于议定书第三条(4)的国际注册之日(以下殖“国际注册日”。)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但是,事后指定的情形,根据议定书第三条之三(2)的规定,属于国际注册的事后指定,视为于记录在议定书第二条(1)规定的国际事务局的注册簿(以下称“国际注册簿”)的日期(以下称“事后指定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 (根据领域指定的商标注册申请)

    日本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特例图
  • 第六十八条之九指定日本国为领域指定,视为根据规定于议定书第三条(4)的国际注册之日(以下殖“国际注册日”。)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但是,事后指定的情形,根据议定书第三条之三(2)的规定,属于国际注册的事后指定,视为于记录在议定书第二条(1)规定的国际事务局的注册簿(以下称“国际注册簿”)的日期(以下称“事后指定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时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十根据前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视为商标注册申请领域指定(以下在本章称“国际注册商标申请”。)的注册商标(以下在本条称“基于国际注册的注册商标”。)和该商标注册前的注册商标(除基于国际注册的注册商标外。以下在本条称“基于国际注册的注册商标二)相同,并且,属于基于国际注册的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是和基于国内注册的属于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重复的情形,属于基于国际注册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和属于基于国内注册的注册商标人是相同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在该重复的范围内,视为在属于基于国内注册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之日提出。

  • 2第六十八条的三十二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准用于前项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 (申请时的特例)第六十八条之十一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在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适用中,同项中有“和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改为“自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以内”。

  • 第六十八条之十二在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中,第十条的规定不适用。

  • (申请变更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十三在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中,第卜一条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

  • (属于申请公开的商标公报刊载事项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十四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在第十二条之二第二项规定的适用中,同项第二号中有“商标注册申请的编号及年月日"改为“国际注册的编号及国际注册的日期(属于事后指定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是事后指定的日期)二

  • (根据巴黎公约等主张优先权手续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十五在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中,于第十三条第一项换读准用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到第四项的规定,不适用。

  • 2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在第十三条第一项中换为准用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之二第三项准用的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适用中,同项中有“和专利申请同时”改为“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以内”。

  • (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产生的权利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十六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在第十三条第二项准用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中,同项中的有“除继承及其他一般承继的情形外,专利厅长官”改为“国际事务局”。

  • 2在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第十三条第二项准用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到第七项的规定,不适用。

  • (伴随国际注册名义人变更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处理)

  • 第六十八条之十七由于国际注册名义人的变更,在国际注册中,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分割而移转时,国际商标注册申请视为在变更后的名义人分别出现商标注册申请。

  • (在补正后的商标新申请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十八在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中,在第十七条之二第一项或者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三项(含于第六十条之二第二项准用的情形)准用外观设计法第十七条之三的规定,不适用。

  • 2在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中,于第十七条之二第二项准用外观设计法第十七条之四的规定,不适用。

  • (商标权设定注册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十九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在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适用中,同项中有“根据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费,或者第四十一条之二第一项规定,有应进行商标注册为趣旨的审定或者审决的副本送达之日三十日以内,有应缴纳的注册费之缴纳时”改为“自国际事务局有将在有第六十八条之三十第一项第二号所列金额的个别手续费缴纳记录在国际注册簿的趣旨的通报时”。

  • 2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在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中,同项第二号中有“商标注册申请的编号及年月日”改为“国际注册的编号及国际注册之日(属于事后指定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是事后指定之日)”,同项第五号中有“注册编号及设定注册的年月日”改为“国际注册的编号及设定注册的年月日”。

  • (因国际注册消灭的效果)

  • 第六十八条之二十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在作为其基础的国际注册全部或者一部分消灭,在该消灭的范围内,视为撤回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的全部或者一部。

  • 2根据前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换读适用的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而获得设定注册的商标权(以下称“基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权作为其基础的国际注册在全部或者一部分消灭时,在该消灭的范围内,视为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消灭。

  • 3前二项的效果自该国际注册从国际注册簿消灭之日发生°

  • (基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权的有效期间)

  • 第六十八条之二十一基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权有效期间自该国际注册之日(在该商标权设定注册前,进行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的续展时,最近的续展之日)经过十年届满。

  • 2基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权有效期间可以根据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续展而续展。

  • 3有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续展时,基于该国际注册的商标权的有效期间在其于该届满之时续展。

  • 4没有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续展时,基于该国际注册的商标权视为溯及到该有效期间的届满之时消灭。

  • (有效期间续展注册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二十二在基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权中,自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不适用。

  • 2基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权在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中,同项中的有“前二项的注册”改为“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的续展”,同项第二号中有“注册编号及续展注册的年月日”改为“国际注册的编号及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续展之日”。

  • (商标权分割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二十三在基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权中,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适用。

  • (属于团体商标的商标权移转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二十四属于基于国际注册的团体商标商标权除提出于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外,不能进行移转。

  • 2在基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权中,第二十四条之三的规定不适用。

  • (商标权放弃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二十五基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权人可以放弃该商标权。

  • 2在基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权中,于第三十五条中准用专利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适用。

  • (商标权注册效果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一十六因基于国际注册商标权的移转、放弃、消灭或者处分的限制,如果未注册,不发生该效力。

  • 2在基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权中,在第三十五条换为准用专利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一号及第二项的规定不适用。

  • (商标原薄注册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二十七基于国际注册商标权在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号规定的适用中,同号中有“商标权的设定、有效期间的续展、分割、移转、变更、消灭、恢复或者处分的限制”改为“商标权的设定或者处分的限制”。

  • 2基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权有效期间的续展、移转、变更或者消灭在国际注册薄进行注册。

  • (手续补正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二十八在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中,根据第十五条之二【含于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一项(含于第六十条之二第二项准用的情形。)准用的情形,或者第十五条之三【于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一项(含在第六十条之二第二项准用的情形)于准用的情形】的规定,限于指定期间内,可以对在申请书记载的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补正。

  • 2在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中,第六十八条之四十的规定不适用。

  • (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有关两个以上商标权的特殊规定的特例)

  • 第六十八条之二十九基于国际注册商标权在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适用中,同条中有“在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准用专利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一号”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之二十五第一项或者第六十八条之二十六第一项”、有“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号”改为“在第六十八条之二十七换用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号、第六十八条之二十七第二项”。

  • (基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权的个别手续费)

  • 第六十八条之二十申请基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权设定注册的人,在规定于议定书第八条(7)(a)的个别手续费(以下在本条称为“个别手续费”。),在国际注册前,每一件必须向国际事务局缴纳下列金额金额。

  • 一相当于4800日元一类别的基础上加15000日元的金额。二相当于66000日元乘以类别数量得到的金额。

  • 2前项第一号所列金额的个别手续费在国际注册前、第二号所列手续费金额的个别手续费在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期间内,必须缴纳。

  • 3专利厅长官关于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有应进行商标注册为宗旨的审查或者审决时,对国际事务局应进行通知属于该申请的第一项第二号所列金额的个别手续费的缴纳期限。

  • 4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因没有缴纳第一项第二号所列金额的个别手续费,作为其基础,国际注册被取消时,视为被撤回申请。

  • (对经济产业省令的委任)

  • 第六十八条之三十一自第六十八条之九到前条规定的之外,为实施议定书及基于议定书的规则,必要事项的细则由经济产业省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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