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8:37
- 摘要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签订的有关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它是在法国政府的推动下,于1883年3月24日在巴黎签订的,1884年开始生效。公约签订以来,已进行过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签订的有关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它是在法国政府的推动下,于1883年3月24日在巴黎签订的,1884年开始生效。公约签订以来,已进行过六次修订。
巴黎公约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公约,截至1997年1月1日公约成员国已从缔约时的11个发展到140个。我国于1985年3月15日成为成员国。
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很广,主要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反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类,即国民待遇原则和优先权原则,以及对商标、专利的保护所要求的基本标准,即所谓的共同规则。
(二)《尼斯协定》及《維也纳协定》
在商标国际保护方面,为了便于当事人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申请,有必要协调各国在商标审查、注册方面的形式标准,为此产生了《有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及《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
1.《尼斯协定》
《尼斯协定》签订于1957年,曾于1967年、1977年、1979年进行过修正。截至1997年3月4日,有50个国家为协定的成员国,这些国家组成了尼斯联盟。该协定仅对巴黎联盟成员国开放,加人书或批准书应交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保存。我国是1994年8月9日加入的。
尼斯协定建立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成员国和按照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都必须使用尼斯分类。因此,虽然协定的成员国只有五十多个,但世界上有上百个国家和两个国际组织的商标注册部门使用尼斯分类。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第八版。这一版修改较大,将第42类拆分成三个类,对部分内容项目做了移换,届时尼斯分类将分成45个类。尼斯联盟的权力机构是大会,其成员由加入尼斯协定斯德哥尔摩文本或日内瓦文本的联盟成员国组成,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批两年计划和预算。
2.《维也纳协定》
该协定制定于1973年,1985年进行过修订。截至1997年3月4日,共有9个成员国,我国尚未加入。该协定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加入书应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保存。
协定对包括图形要素的商标建立了分类,该分类将商标图形要素按大类、小类及组分类的一览表组成,并根据情况加以注释。全部分类包括29个大类,144个小类,1569个组分类。各成员国的注册机构应在商标注册、公告等官方文件中标明此类商标的图形要素分类的号码。协定授权由成员国派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分类进行修订,目前实施的是第三版,是1992年修订的。
尽管协定只有9个成员国,但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采用该协定建立的图形要素分类。
同尼斯协定类似,维也纳协定也建立了一个同盟,且由成员国组成大会,大会的职能同尼斯联盟大会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