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商标侵权”警告时的对策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5:57
- 摘要
(一)确认对方的主张是否正确(二)主张未侵害商标权(三)主张拥有使用权(四)主张不属于对方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五)确认对方是否仍在使用该商标(六)主张对方的商标无效(七)采取支付权利使用费等措施
在突然收到警告书,要求停止使用一直在用的商标并赔偿损失时,采取一些什么样的防卫手段呢?这时,需要与专家商讨,尤其对以下几点要进行认真研究。
(一)确认对方的主张是否正确
首先应确认发出警告者是否是商标权人或专用使用权人。其中也有些是没有办理商标注册续展手续,已失去商标权的情况。如果是注册商标还需要查询该商标指定商品、指定服务、有效期等内容。
(二)主张未侵害商标权
主张自己所用的商标与对方的商标并不近似,或主张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对方的指定商品服务不近似。
(三)主张拥有使用权
商标法中作出了限定规定,例如,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拥有使用商标的权利。因此,如果主张拥有使用权并予以举证,就可以击退商标权人的攻击。
(四)主张不属于对方商标权的效力范围
还可以主张自己对商标的使用不属于该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例如,用通常方法表示自己姓名或名称等情况,以及作为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普通名称、功能、生产或使用的方法等,用通常用法所表示的商标就属于上述情况。但是,关于是否是用通常用法来表示的,需要专业性的判断,不能轻易下结论。总之,要根据证据资料确认是否可以主张自己公司按照先使用原则拥有该商标的权利。
(五)确认对方是否仍在使用该商标
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所注册的指定商品、服务的注册商标,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但是,即使商标权人未使用,专用使用权人或一般使用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在使用的话,商标注册就不能撤销。关于一般使用权人,多数情况下即使查阅专利局原件也搞不清楚,所以是否仍在使用就很难判定,这点需要充分查证。
(六)主张对方的商标无效
发出警告的商标权人的商标也偶尔会有因误认过失而注册的商标。在找到无效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主张,否认侵权的指责。请求商标注册的无效诉讼能否使商标注册无效,还需认真研究。
(七)采取支付权利使用费等措施
被认为是侵害了对方的商标权时,要与对方交涉,通过支付权利使用费获得正当使用的权利,如果对方不同意,就应当中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