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产生的基础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产生的基础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3:57
  • 摘要

    利益平衡原则之所以贯穿知识产权法的始终,成为知识产权法的基石是有其必然性的,简言之,它是知识产权权利的垄断性与知识产品公有性之间矛盾冲突的结果。

  • 利益平衡原则之所以贯穿知识产权法的始终,成为知识产权法的基石是有其必然性的,简言之,它是知识产权权利的垄断性与知识产品公有性之间矛盾冲突的结果。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产生的基础图
  • 知识产权人通过智力劳动,获得智力成果,依据法律享有垄断性权利,并通过转让、出售、使用知识成果等方式获得利益。知识产权从权利属性上看是一种私权,进一步说是一种财产权,它具有财产权的专有性、排他性、垄断性等属性,为权利人所独立享有和行使。然而知识产权毕竟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有形财产权又有所差异,这是由知识产权的权利标的——知识产品的性质所决定的。笔者认为,知识产品具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任何知识产品的生产都不是孤立的,都是在前人的受保护或不受保护的创造发明的基础上完成的,最终也成为人类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品具有区别于其他财产的社会性;第二,知识产品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占有和使用,无数主体可以共享同一知识产品,且不影响相互的使用,即其具有公用性;第三,知识产品的价值实现依靠传播,知识产品的价值主要不是满足其生产者的个人需求,更重要的是通过许可、转让、出售等一系列传播途径实现价值,使生产者获得利益。从上述对知识产品性质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知识产品是一种具有公有性的产品,其难以也不应当为生产者所绝对垄断。

  • 知识产权权利的垄断性与知识产品的公有性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在这对矛盾的冲突中,产生了对利益平衡原则的需求,因为只有通过利益平衡原则的调控才能使矛盾冲突趋向缓和。知识产权制度既要注重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得失,激发和鼓励他们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又要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使他们尽可能的共享人类文明。知识产权制度只有把利益权衡的平衡点定位于最合理的位置,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