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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告牌及论坛转贴他人作品侵权问题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3:46
  • 摘要

    我们必须高度关注网络技术的发展,充分考虑网络特性,同时要高度关注国际上在这方面的发展趋势,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情合理地处理有关版权侵权的问题。既要做到有利于网络的发展,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要

  • BBS(bulletinboardsystem)即电子公告牌系统。是配备有一个或数个调制解调器作为信息的传递或信息中心源的计算机系统。是互联网上早期比较流行的一种信息交换方式。用户一般在登记以后就可以发布信息,也可以在上面查询自己比较感兴趣的信息。BBS一般分为Unix的字符方式和WWW图形方式。由于现在的浏览器比较发达,因此现在大多数的BBS是采用WWW图形方式,就与普通的浏览网页没有什么区别。BBS为用户提供一个公用环境,可以发布信息、读取通告、参与讨论和交流信息。其基本特征是:(1)交互性,即网民们在BBS上可以自由的交流、对话;(2)隐匿性,即网民们发言大多是匿名,并且登记注册不一定要提供真实资料,一般是即时注册当即就可发言,因此,同一个网名有时会以不同的匿名发言,造成难以识别;(3)即时性,网名发言一般不需要经过审查才展示出来,一般当即发送当场就可被展示在网络上。

    电子公告牌及论坛转贴他人作品侵权问题图
  • 现在各地BBS通常都有转贴他人网站上的文章,目的是供浏览者阅读并引起相关的讨论话题。根据以上对BBS特征的描述,如果按侵权论的话,则寻找转贴人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在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主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并以此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这种“他山之石”具有损人利己的性质,因而是侵权的。然而,在BBS上通常不具有这种性质:第一,转贴文章是为了引起某个话题或供大家讨论,而不是为了丰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的内容。而且,作为在网络上公开可被网民们任意浏览的内容,虽然享有著作权,而换个地方让他人浏览并无多大区别,只是不作为丰富网站的手段,与传统意义上的“使用”具有质的区别。第二,在BBS转贴作品,与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上使用他人的作品相比,在“永久性”上是有区别的,前者通常在几天之内就被“推”到后面去了,或再也不能被显示了,因为,BBS上随着信息条数的增多,旧的条目很快就被自动淘汰更新了;而后者则不然,被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作品相对时间长、地址固定。

  • 根据以上的分析,从转贴作品是为了讨论之需和BBS的特征来看,一般不应以侵权论。虽然如此,笔者仍然建议:为了尊重著作权人,在转贴文章时,不要去掉作者的署名,并注明转贴出处。

  • 互联网从最初的军事用途转向民用,不过才短短的十几年时间,还处在快速发展的初期阶段,而我国正式向普通百姓推广互联.网也就是五年左右的时间。因此,随着人们对互联网认识的进一步深入,网络运营模式的进一步扩展,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论在规模上、形式上,还是在类型上,都将会发生很大变化。这种变化必然带来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性质的变化。因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网络技术的发展,充分考虑网络特性,同时要高度关注国际上在这方面的发展趋势,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情合理地处理有关版权侵权的问题。既要做到有利于网络的发展,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注意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在尊重私权与公益的平衡中,找到正确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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