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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2:17
  • 摘要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从社会实践来看,知识产权的滥用并不仅仅局限于此,它还包括知识产权申请制度的滥用和有关知识产权诉权的滥用。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滥用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仅指知识产权持有权利人对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使用。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或者其他相关利害主体不正当使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扰乱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它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滥用能得到全面有效的规制,本文将主要采用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

    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图
  • 从微观层面上看,知识产权申请制度滥用主要有两类:

  • 一是通过各种途径把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智力成果申请为知识产权;

  • 二是恶意抢注他人的潜在的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拒绝合理条件下的许可。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在合理的条件下将相关技术授予许可给其他竞争对手使用,从而达到排除竞争对手、巩固和加强自身垄断地位的目的。例如,全球最大的网络设备制造商——美国某跨国公司,对其拥有的专利权或商业秘密的“私有协议”不授予给其他任何企业,人为地阻止了不同企业设备的互联互通,形成了技术、市场壁垒,也使得在招标过程中,其竞争对手难以对其形成实质竞争。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涉及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情况时有表现。例如,中国一些DVD生产企业就质疑并且在美国起诉4c等专利权人联盟在包括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在内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特别是在2003年美国思科公司与我国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就明显反映出思科公司涉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二是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行为。

  • 尽管某些情况下的搭售行为有些合理的成分,如产生最佳经济技术效益、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等,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事搭售的危害是很明显的,它一方面限制了顾客和消费者选择的自由,另一方面又不正当地排除了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一般说来,从事搭售行为的企业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而且其产品中包含有某种知识产权是形成卖方市场支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跨国公司利用其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优势地位实施搭售行为是其滥用行为的常见形式之一,并不断受到指控。例如在美国微软垄断案中,对微软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IE浏览器的行为,美国司法部和联邦地区法院均认为它构成搭售。在欧盟微软垄断案中,2004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裁定微软公司滥用其在操作系统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将自己的媒体播放器和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至于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内容就丰富了,包括禁止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的有效性进行质疑活动,返授许可,限制经营范围包括产品种类与销售对象范围,不得使用过期专利或者超期缴纳租金,限制人事安排,不得对许可技术下的产品自主定价,等等。三是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

  • 价格歧视使得提供或接受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的交易机会不同,尤其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并可能成为阻碍制造商或零售商市场进入的障碍。例如,中国媒体经常提到的就是微软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时的价格歧视行为:Windows98在中国大陆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合800多元人民币,在日本合600~1200元人民币;0ffice2000测试版在中国标价200元左右,在国外为免费赠送;微软给中国大厂商的Windows98预装许可费为300元人民币左右,中小品牌PC厂商则达690元,而在美国甚至可低到约100元人民币。

  • 据保守估计,中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亿元。四是共谋垄断行为。这一行为主要有两类表现:一类是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包含有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明显超出知识产权范围的限制条款;一类是交叉许可、联合经营等。其中,交叉许可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标的的行为,而联合经营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将其在某一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标的集中在一起予以相互许可,并许可第三人使用的行为。不可否认,交叉许可和联合经营有时对于关联性技术的结合、新技术的推广以及企业获得规模效益、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或避免侵权诉讼等具有一定作用,但如果其以瓜分市场、限制产量或集体定价为目的,就具有了明显的违法性。我国的很多企业都曾受到跨国公司共谋垄断行为的打压,比如我国DVD生产厂商就遭遇了DVD专利权人联合6C和4C的涉嫌限制竞争的联合许可行为。

  • 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滥用法律诉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滥用申诉前临时禁令权、滥用申请中止诉讼权、滥用证据保全权、一案多诉、恶意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后提起诉讼、利用假诉讼来获取对方的商业秘密、故意制造侵权诉讼,伪造证据诉讼等。这种做法不仅在商誉和经济上都可能给竞争对方造成很大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会造成扭曲和妨碍,而且也是对诉讼资源的巨大浪费。在近年来的一些涉外争议中,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借口知识产权争议,不断向我国企业发出侵权警告函,在媒体上进行炒作,在不能达到其目的时便向法院起诉,给有关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很大影响。这在美国通用公司与中国奇瑞汽车公司的知识产权争议中就表现得尤其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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