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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1:32
  • 摘要

    第六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 1、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

    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图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2002年8月3日)

  • 第六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 2、不予注册且禁用的地理标志与例外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1989年10月26日)

  • 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有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为此,特通知如下: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he”或“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字样。对现有商品上使用上述字样的,要限期使用,逾期不得再用。请各地向有关企业进行说明,作好商标、原产地名称等工业产权法律的宣传工作。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龙口”名称的意见》(1988年5月9日)

  •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据调查及你局的汇报,现就“龙口”名称能否作商标问题意见如下:

  • 1.“龙口”是地方长期使用在粉丝商品上的带有产地名称性的称谓,不宜由某一企业作商标注册专用。

  • 2.为了维护塔牌龙口粉丝商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声誉,山东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可以将塔牌龙口粉丝装潢中的特征图案双龙图形作商标申请注册。

  • 3.为了有利于保护山东省的拳头产品,发挥烟台地区名特产品的优势,防止滥用龙口名称的现象,在目前国家尚无产地名称或原产地名称保护法的前提下,建议你局请山东省政府主持,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统一对龙口名称的认识,并制定相应的保护产地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的地方性的暂行规定及相应的保护措施。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酒类、卷烟等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1987年5月14日)

  •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你局4月2日来函,已悉。

  • 现对来函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卜:

  • 1.企业在酒类商品的瓶贴上使用商标名称、特定名称、商品名称,目前,应当执行1980年商业部、轻工部、工商总局《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即“酒的商标应当同其特定名称一致”。

  • 需要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的,应当严格按国家工商局(86)工商7号《关于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的通知》办理。

  • 2.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尚无正式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以行政区划地名作商标常与某些商品的产地标记混淆,缺乏显著性。我局自1983年6月份起,对以地名徐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一般不再核准。但国家名酒上的地名和有第二含义的地名(如宝山牌,商标图形为山)仍然核准。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等问题的复函》节选(1986年11月6日)

  • 一、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的主要原因是:1.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商标,是国际上的通常作法;2.行政区划名称不该由某一个企业或个人作为商标注册而排除该地区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和类似商品上使用;3.与保护原产地名称产生矛盾;4.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能表示商品的产地,用作商标缺乏所应具有的显著性。

  • 鉴于这些原因,商标局自1983年6月起,决定不再核准注册用行政区划名称构成的商标。但附有图形明确表示其他事物而与行政区划名称偶合的,不在此限。已经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但仅限定在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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