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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国际注册及我国申请人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1:24
  • 摘要

    第十二条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商标的国际注册及我国申请人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

  • 第十二条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 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 第三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 第四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 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 第五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

  •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 第六条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等事宜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续展等事宜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

  • 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续展等事宜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办理。

  • 通过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 直接向国际局办理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到国际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国际局寄交申请。

  • 第七条通过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可以使用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书式填写,但需向商标局缴纳翻译费。

  •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除按共同实施细则缴纳规定的费用外,还应当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 第八条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姓名。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全称。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对应的外文译名的,可以注明该外文译名。没有外文译名的,应当注明对应的汉语拼音。

  •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注明其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

  • 第十条一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指定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指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 第十一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附件:

  • (一)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

  • (二)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

  • (三)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 (四)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1份;

  • (五)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义80mm,不小于20mmx20mm。

  • 第十二条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日期为申请日。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书,申请日不予保留。

  •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补正通知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 通过商标局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或者其他申请,按规定需要缴费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缴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三条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商标局通知国际局依职权驳回的,不再向国际局确认该驳回。

  • 第十四条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一件异议申请可以涉及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 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的,商标局终止异议程序,书面通知当事人。

  • 第十五条指定中国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领土延伸申请人,自该商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的3个月内,应当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向商标局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 未在上述3个月内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的,商标局驳回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

  • 第十六条转让人未依法申请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国际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改正;期满未改正的,商标局决定该转让在中国没有效力,并向国际局做出声明。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声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标局声明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商标局决定生效。生效日为商标局做出决定之日。

  • 删减内容不符合我国商品或服务分类要求的,商标局决定该删减在中国没有效力,并向国际局做出声明。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声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标局声明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商标局决定生效。生效日为商标局做出决定之日。

  • 第十七条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其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 第十八条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以其商标的国际注册代替已经在我国获得的商标注册的,该国际注册不影响该已经在我国获得的商标注册的权利。

  • 要求在商标局商标注册簿登记国际注册代替在先国家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 第十九条已经在中国得到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依不同情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或者申请裁定撤销在中国得到保护的该商标。裁定申请应当自该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后提出。

  • 第二十条指定中国保护国际注册商标的,自其商标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其商标在中国得到保护的证明。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24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我国已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员国,1995年12月1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成员国。由于《议定书》与《协定》共存,今年1月1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十七次马德里联盟大会,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定于4月1日开始实施。

  • 该《细则》既适用于《协定》成员国,又适用于《议定书》缔约方,也适用于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它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申请方式以及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方面,对原《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都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因此,我们针对这些新内容,制定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簿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单位及大中型企业,并做好宣传工作。

  • 附件:《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1996年5月24日)(详细内容略。——编者注)

  •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

  • 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 三、商标国地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四、商标国际注册收费标准

  • 英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单独收费标准

  • 向国际局的付款方式

  • 五、国内收取手续费标准

  • 向商标局的付款方式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国际注册若干问题的复函》(1990年7月18日)文彬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

  • 贵所6月26日来函收悉。关于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问题,我局答复如下:

  • 一、申请人资格:

  • 台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应符合《马德里协定》的有关规定,按申请者原属国一栏中三项条件选择填写即可,无需出具国籍证明。

  • 二、申请步骤:

  • 台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来函或直接来我局办理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如果通过代理人(组织),应附代理委托书,此项参照台商在大陆申请商标的办法办理。

  • 申请人应填写一份中文申请书并签字或盖章,由我局代为译填法文申请书。每一件申请收翻译费人民币30元(或相等于这一数额的外币)。

  • 三、费用:

  • 1.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所收费用为我局代国际局所收的基本注册费、附加注册费、补充注册费及其他规费。我局不收代理费。代理费由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组织)自行规定。

  • 2.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我局只收手续费人民币280元(或相等于这一数额的外币)。

  • 四、申请注册所需时间:

  • 1.我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以及国际局收到我局转出的申请,均不出接受申请收据。

  • 2.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3至4个月的时间,国际局可发商标注册证。

  • 五、申请手续:

  • 1.此问题已在第二问题中做了解答。

  • 2.应交纳的注册费(包括基本注册费、附加注册费、补充注册费及其他费用)及手续费请按下列账号寄我局:

  • 商标局外汇账号:

  • 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 户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 账号:美元:71410840

  • 瑞士法郎:71500078

  • 港币:71300352

  • 人民币账号:

  •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

  • 户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 账号:890110—37

  • 随函寄去《如何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法文申请书各1份,以供参考。

  • 附件:

  • 1.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1份(略——编者注)

  • 2.法文国际注册申请书1份(略——编者注)

  • 3.如何办理国际注册1份(略——编者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1990年5月18日)

  • 一、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先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申请人自己的商标。

  • 二、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准注册或被驳回,或已注册商标发生下列变化的,企业也应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 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的,应登记变更前后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日期;

  • 1.1标转让的,应登记转让人名义和地址、受让人名义和地址、转让的商品以及转让日期。

  • 1.2商标专用权失效的,应登记失效商标所有人名义和地址,失效原因、商品以及失效日期。

  • 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年度办理商标登记的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于次年一月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 四、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在注册国被他人侵权假冒的,注册人应及时将侵权假冒的情况,通过当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 五、各企业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即可自行通过代理人或其他方式到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 六、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按马德里协定办法进行,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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