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信息错误更正有关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0:57
- 摘要
每一缔约方应同意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其签字的文函请求更正其传送给商标主管机关的申请或其他请求中的错误以及反映在商标主管机关商标注册簿和/或任何公告中的错误。
>《商标法律条约》节选(1996年8月1日生效)
第十二条更正错误
(1)[更正注册中的错误]
(a)每一缔约方应同意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其签字的文函请求更正其传送给商标主管机关的申请或其他请求中的错误以及反映在商标主管机关商标注册簿和/或任何公告中的错误。文函中注明有关的注册号、需更正的错误和需作的更正。关于更正请求的呈交书式,下列情况下任何缔约方不得驳回请求:
(一)以书面提交的更正请求,在不违反(c)项的前提下,所用书式相当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书式的;
(二)缔约方允许以传真向商标主管机关传送文函而请求是如此传送的,在不违反(c)项的前提下,如此传送产生的纸质副本相当于第(一)目所指的请求的。
(b)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在请求中表明:
(一)注册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注册持有人有代理人的,该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注册持有人有联系地址的,其联系地址。
(C)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请求以其商标主管机关接受的语文书写,或以其接受的数种语文之一书写。
(d)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其商标主管机关缴纳更正请求的费用。
(e)更正涉及同一人的数项注册的,如各项注册的错误相同,须作的更正也相同而且请求中注明了所有有关注册的注册号,则只提交一份请求即可。
(2)[更正申请中的错误]第(1)款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涉及一项或数项申请中的错误或适用于一项或数项申请及一项或数项注册中的错误,但如果任何有关的申请,其申请号尚未公布或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尚不知悉该申请号,更正请求中应另外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该申请。
(3)[禁止的其他要求]除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要求外,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本条所指的请求必须符合其他要求。
(4)[证据]商标主管机关对所称须更正的错误是否确系错误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其商标主管机关提供证据。
(5)[商标主管机关的错误]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改正本机关的错误,或被要求改正其错误时,不收任何费用。
(6)1无法更正的情况]任何缔约方均无义务对其法律无法纠正的错误适用第(1)款、第(2)款和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