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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标志的使用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08:43
  • 摘要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标志的使用图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 根据以上规定,注册商标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 (一)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

  •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按照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及其组合的图样正确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注册商标标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其效力不及于类似注册商标的标志。改变的注册商标标志,已脱离了原核准的使用范围,应视为新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必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法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法律意义在于,避免改变的商标标志与他人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注册商标的使用过程中,有的企业为迎合市场需求,随意对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改变。从企业本身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对企业形象的确立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只有保持商标的稳定性,才有利于企业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以及信誉的建立。另外,从法律的角度讲,法律只保护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的商标一经改动,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法律风险。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商标所有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从而导致企业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提前终止。而商标专用权提前终止,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专用权提前终止,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 例如:广西博白县宝中宝饮料有限公司就因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而吞下了苦果。宝中宝自2000年5月份以来,擅自在注册的商标“宝中宝”三个字下面加上“宝”字图形一起组合使用,将改变后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在产品的标签上,共印制了上述标签10.8万张,已使用该标签0.5万张,用在5000袋饲料包装上,并以每1000公斤饲料1500元的价格销售完毕,获取非法经营额30万元。博白县工商局认为宝中宝擅自改变商标的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库存的9.5万张冒充注册商标的标识,处以5000元罚款。O

  • (二)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授予核准的商标注册人的,如果注册人名义自行改变而不及时办理变更申请,这个商标权的归属就成为问题。法律只承认核准商标注册人,商标所有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不仅得不到法律承认,而且还会因触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可能。

  •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是指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法律意义在于,它是商标注册人民事行为的履行地,法律文书的传送地,民事、行政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地址,商标管理机关与商标注册人的联系就会中断,有关法律文书将无法送达。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因行政隶属关系、联营、转产、恢复老字号等原因或因迁移原因发生变化后,均应办量变更注册手续,不得自行改变。对自行改变地址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商标所有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所有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例如:1982年9月30日,湖北省汉川县马口制线厂在木纱团、宝塔线商品上注册了“金猴”商标,其商标注册号为162599。1993年3月1日,该厂的“金猴”商标进行了续展注册,其续展有效期限自1993年1月至2003年2月28日。1996年12月17日,湖北省汉川县马口制线厂与当事人杨伯文(个体工商户)签订了“注册商标定期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湖北省汉川县马口制线厂将注册号为162599的“金猴”商标以2000元转让费转让给当事人,其转让使用的期限为1996年12月17日至2003年2月28日。1996年12月27日,当事人向湖北省汉川县马口制线厂交纳了2000元转让费。1997年11月,汉川撤县设市,当事人擅自在商标注册证上将“金猴”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由“湖北省汉川县马口制线厂”改为“湖北省汉川市制线厂”,注册人地址由“湖北省汉川县马口镇”改为“湖北省汉川市”。1996年12月27日至2000年12月31日,当事人共销售标有“金猴”注册商标的涤纶价值9.6万元。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再如: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因某注册商标权利存在而被驳回。这家企业委托代理调查,发现该商标原权利人的企业名称已变更,注册人名下的企业已经没有了,于是以这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已经不存在,且商标已三年不使用为由,请求商标局依法撤销这个商标。商标局通知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但商标注册人的企业名称已经注销,收不到商标局通知,即使收到通知,现在的企业也不再拥有注册人名义,无法作出答辩和提供证据。这个商标权白白丧失。

  • (三)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 对企业而言,转让注册商标是每个商标注册人的一项权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将自己的商标转让给谁和转让的具体价格等。但商标权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商标专用权是由商标局依照法定的程序核准授予的,法律对商标的主体资格有特殊的限制,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转让、如何转让,但这种转让的最终效力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以后才能实现。因此,企业转让自己的注册商标,除了要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以外,还必须依法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才能在法律上达到商标转让的目的。与其他的违法行为一样,企业擅自转让注册商标的,不仅易造成权利人不明的状态,造成商标使用上的混乱,而且还可能导致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商标局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同样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例如:沈阳市玉液酒厂于1996年12月22日与通化市柳河山葡萄酒厂签订了一份联合办厂协议,通化市柳河山葡萄酒厂同意在沈阳市玉液酒厂组建分厂并生产其产品。在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沈阳市玉液酒厂从通化市柳河山葡萄酒厂购进带有该厂厂名、厂址的“野霸”牌注册商标标识(共购进“大高粱”、“烧刀子”商标标识各4万张),用于该酒厂生产的产品上,共生产“大高粱”490箱、“烧刀子”305箱(每箱20瓶),销往南塔烟酒批发市场和本厂门市部销售。沈阳市工商局东陵分局,根据原《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收缴并销毁其全部“野霸”商标标识,对其罚款1万元。

  • (四)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 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的使用权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排他权。但是,如果商标所有人将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则不仅使法津授予的权利虚置,商标价值无从实现,而且阻碍了他人使用商标,影响正常的竞争。在实践中,企业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1.自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连续3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2.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企业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但因某种原因导致使用中断,自中断时起连续3年没有任何使用事实的。

  •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使用商标是发挥商标作用的惟一途径,也是对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理由。企业通过使用注册商标使自己向社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从而逐步地建立起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信誉。但有些企业注册商标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将商标囤积,也有些企业注册以后,忽视对商标的使用管理,造成商标的闲置。从商标本身的功能和整个社会利益角度考虑,如果任由这种状态长期存在下去,一方面影响商标本身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商标注册人对商标资源的无谓占用,从而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注册和使用。因此各国商标法都对商标所有人的使用义务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在注册制度下,如果商标要继续保持注册,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因未履行商标使用义务,即注册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未以法律认可的方式加以使用,则有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我国商标法也同样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以后,即要求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果注册人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即自接到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明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商标局即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而导致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提前终止。

  • 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注意保存使用商标的证据。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有些商标注册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此外,在涉外注册过程中有些国家的注册管理部门也要求提交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使用证据来确权。因此企业要特别注意保存商标使用证据。通常下列几种形式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 (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是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印制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 (2)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 (3)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下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上述情况中有确认商标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 (4)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

  • 例如:有一个企业的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撤销了,原因是该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企业向商标局反映情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理由是企业原来是小企业,现在是集团公司。小企业注册的商标,改组到集团公司后一天也没有停止使用。只是该企业改组了两三年,原来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已经注销。企业改组连企业都成集团公司的了,企业注册的商标当然就是集团公司的。此理由,乍听起来,似乎是合乎情理的。但深究起来,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 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行为。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从法律上讲,保护的是原来的商标注册人,原来商标注册人消亡了,这个注册商标就失去了法律主体,商标权也自然是无主的。因此企业注销前,应当依法办理商标的转让手续,过户到现在集团公司,这个集团公司才享有该商标的权利,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这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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