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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08:14
  • 摘要

    1.将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反告他人商标侵权。2.将他人外观设计抢先申请专利,企图阻止他人查处商标侵权。3.将他人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企图禁止他人使用商标。4.将他人驰名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 外观设计是为了美化商品,但其经过长期使用都可以具有识别产品的标识性功能,如果不同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与商标权人由于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就使他人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具有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从而使两种权利发生冲突。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表现:一是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引起相关社会公众误认为商标权人与外观设计专利人为同一人或两者具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对商品的误购。二是将与他人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案作为商标注册,引起相关公众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与商标权人的误认或误解。从已发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件看,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图
  • 1.将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反告他人商标侵权

  • 1988年,浙江某企业在电视机商品上注册了一件由矩形、圆形和椭圆形组合的商标,随后即向江苏某电视机厂发函,指责对方生产的电视机外观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要求赔偿。江苏企业不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自己生产的电视机已获外观设计专利,并在市场行销九年。经对比发现,浙江企业的注册商标图形为此种电视机外观轮廓的简单的线条构成。江苏企业被告知,自己的行为未构成侵权,并可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对方的注册商标。

  • 2.将他人外观设计抢先申请专利,企图阻止他人查处商标侵权

  • 1990年夏,美国通用食品公司在我国获准注册固体饮料上的“珍”文字商标。当年秋天,该公司与中方联营的天津天美公司发现,在重庆有大量标有“菜珍”文字的相同固体瓶装饮料在市场销售。天美公司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时,被告汕头某企业称其相同瓶型及标贴的外观设计已获国家专利局注册,故其使用“菜珍”二字受专利法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走访了国家专利局。经了解,当时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一律要求删除文字,因此,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菜珍”文字商标权并不冲突,重庆市工商局查处了汕头企业的商标侵权行为。至于原为美国通用食品公司设计并使用多年的外观设计被汕头企业抢先注册专利一事,由利害关系人依专利法申请该专利无效。

  • 3.将他人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企图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 广西柳州牙膏厂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发了含有两面针植物提炼成分的药物牙膏,长期畅销国内市场。1991年,该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了注册“两面针”商标的申请,遭到了某牙膏生产企业的异议。提异议的企业不仅以“两面针”是药物牙膏的成分,不应允许注册为由,强烈反对柳州牙膏厂注册,而且声称自己已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注册带有“两面针”字样的牙膏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有权制止柳州牙膏厂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包装。经调查方知道,原来提异议方的核心人物是前柳州牙膏厂的负责人,他又在其他地方办牙膏厂,想用这种方法将柳州方面打开的市场和商标信誉据为己有。经专家指点,柳州牙膏厂出具了本厂当初设计两面针牙膏的资料和多年来在市场销售及广告的证据,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对方“两面针”牙膏外观设计专利应为无效注册的申请。鉴于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被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早已不具备新颖性,国家专利局依法宣布该专利无效。商标局认定“两面针”不是该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并且经大量广告和长期使用,已具备了显著性,批准“两面针”商标注册。

  • 4.将他人驰名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为自己侵害驰名商标制造借口

  • 四川某酒厂为自己生产的酒设计了一种包装,申请外观专利并被获准注册,该包装的主要图案是“四川茅台”和“中国专利”几个十分醒目、美观的文字组合。“茅台”是妇孺皆知的驰名商标,并且早已由贵州茅台酒厂取得商标注册,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该商标使用于酒类商品(甚至是其他非类似商品),都应当被认定为侵权,因此,毫无疑义,这样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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