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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的冲突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08:09
  • 摘要

    1.以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用作商品名称。2.以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用作商品名称。3.将他人商品名称注册商标。4.以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作商品装潢。

  • 商标与商品名称发生冲突,常常源于行为人将他人已为公众知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将他人已为公众知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特征的部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品装潢是为识别、美化商品而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非相关商品通用并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冲突表现为,不同的商标权人与商品装潢权人由于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案从而引起相互混淆的后果,使人误认为两者为一方或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而引发权利冲突。例如:

    商标与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的冲突图
  • 1.以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用作商品名称

  • 如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与南昌桑海制药厂“21金维他”商标侵权纠纷。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民生公司)于1987年依法注册了“21金维他”、“21金维他”(金维他三个字为艺术字体)、“21SUPER-VITA”三件药品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050551、207840、595941,该公司于1997年依法办理了该商标的续展注册。2001年7月14日,安徽省工商局接到杭州民生公司的投诉,诉称在安徽省太和县太和医药市场上发现一大批南昌桑海制药厂生产的“21SUPER-VITA金维他”,该批药品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工商机关立即制止和查处南昌桑海制药厂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安徽省工商局随即将这一案件交太和县工商局处理。7月8日,太和县工商局分别封存和暂扣了太和县新特药有限责任公司和县西药公司正在销售的南昌桑海制药厂生产的“21SUPER-VITA金维他”,案值近百万元。正当太和县工商局进行深入调查处理时,南昌桑海制药厂于7月31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太和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判令杭州民生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南昌桑海制药厂提起诉讼的主要理由是:“21金维他”是药品的通用名称,“桑海”.牌“21SUPER-VITA金维他”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系合法经营;杭州民生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不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民生公司在药品上使用的商标属非法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在对南昌桑海制药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上,安徽省工商局专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了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9月26日作出了《关于金维他商标案件的批复》,认为:南昌桑海制药厂在药品上使用“21SUPER-VITA金维他”字样,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01年10月18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太和县工商局败诉的一审判决。10月28日,太和县工商局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以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用作商品名称

  • 如浙江宫宝药业有限公司诉无锡金龙营养品厂以其注册商标用于类似商品名称侵犯商标权纠纷案。1992年8月30日,由浙江宫宝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宫宝”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608116。该使用“宫宝”商标生产的胎盘口服液,曾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标准计量局、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评为浙江省消费者满意商品;被江苏省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艺术导报》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被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选定为第十二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运动补剂。“宫宝”商标获浙江省首届、第二届著名商标和消费者满意商标称号。

  • 1993年下半年,浙江宫宝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宫宝公司)发现市场上有无锡金龙营养品厂(以下简称金龙厂)生产的冠以“宫宝”字样的灵芝营养液销售。为此,宫宝公司向金龙厂提出口头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无果。1994年,宫宝公司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要求确认金龙厂侵犯其“宫宝”注册商标专用权。1995年1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复函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金龙厂在与胎盘口服液的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相同的营养液商品上将“宫宝”商标当作商品名称使用,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应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所述行为,构成对宫宝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 3.将他人商品名称注册商标

  • 如上海罗氏药业有限公司与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散利痛”商标之争。罗氏公司是瑞士的一家制药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SARI-DON”是其注册商标。1987年罗氏公司与西南药业公司(原为西南制药三厂)签定了“关于‘散利痛片’在中国生产销售协议”,约定西南药业以罗氏公司的注册商标SARIDON“散利痛”用中国原料在中国生产销售这种镇痛药。1999年,双方合作停止,西南药业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SARIDON”商标,但仍继续使用“散利痛”字样。1995年由罗氏合资的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开始批量生产SARIDON“散利痛”为商标的镇痛药。

  • 1993年11月,西南药业公司申请注册“散利痛”文字商标,并于1995年4月公告。1995年6月,罗氏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被异议人侵犯了其在先权利,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不予核准注册。西南药业答辩称,罗氏公司在中国大陆只将“散利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未注册商标,其申请注册符合注册在先原则。1996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散利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1997年1月,西南药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1998年7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对“散利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 1994年3月,罗氏公司申请注册“散利痛”商标,商标局以西南药业在类似商品上已申请在先为由,驳回申请。1998年,罗氏公司提出复审申请,理由是西南药业在先申请的“散利痛”商标已经裁定不予核准注册。1999年1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对罗氏公司申请的“散利痛”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 2000年7月,张磊以“散利痛”直接表示了使用商标的功能特点为由提出异议,同年12月罗氏公司答辩称,“散利痛”是其英文商标的音译,本身没有任何意义,且经长期使用,具有很强的显著性。2000年12月,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散利痛”商标予以注册。

  • 2001年4月,西南药业对罗氏公司核准注册的“散利痛”商标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申请,认为“散利痛”是该类药品的法定名称,且明确表示了药品功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4.以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作商品装潢

  • 如湖南省安化县硒洲茶行及甘肃省天祝县畜产品公司侵犯湖南省益阳县香炉山茶厂“五星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1994年11月26日,甘肃省天祝县畜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畜产品公司)从湖南安化县硒洲茶行(以下简称硒洲茶行)购进“九王阁”牌特制黑砖茶1477件。因该批茶叶包装袋上的五星图形与湖南省益阳县香炉山茶厂(以下简称香炉山茶厂)在紧压茶商品上注册的“五星及图”商标构成近似,被甘肃省天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经查,“九王阁”是硒洲茶行在茶叶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的商标。但硒洲茶行在销售的茶叶包装袋上使用其“九王阁”注册商标的同时,在包装袋的中心位置突出地使用了香炉山茶厂的“五星及图”注册商标,将香炉山茶厂的“五星及图”注册商标作为商品装潢使用,侵犯了香炉山茶厂“五星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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