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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06:33
  • 摘要

    1.商标行政裁决行为。2.商标行政授权和除权行为。3.行政处罚行为。4.行政强制措施行为。5.其他商标行政行为。

  •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商标行政行为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商标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图
  • 1.商标行政裁决行为

  • 这种行为有两类:一类是对商标异议的裁决行为,即《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类是《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2.商标行政授权和除权行为

  • 商标权是权利人经由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程序)获取的民事权利,而商标注册机关授予其商标权的行政行为属于商标行政授权行为,撤销其商标权的行为属于行政除权行为。

  •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而被商标局驳回和不予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此类复审决定而言,商标评审委员会无非是通过复审决定是否准予初审公告,而初审公告是属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权的必要步骤,因而决定是否准予初审公告的复审决定,在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授权行为。

  •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决定应属于行政除权行为。

  • 3.行政处罚行为

  •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罚款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物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对这些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涉嫌侵权行为时可采取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5.其他商标行政行为

  • ,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商标行政行为,不限于《商标法》明文规定可以起诉的行为。对于《商标法》未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商标行政行为,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申请更正而商标局拒不更正的,可以起诉商标局不作为;如果其他人认为商标局的更正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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