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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使用规则和注意事项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04:45
  • 摘要

    1.积极、充分使用注册商标。2.严格遵守核准商标的使用范围。3.使用注册商标应加注注册标记。4.使用注册商标应注意其显著性和识别性。6.使用注册商标应注意符合有关的法律程序,履行相应手续。

  •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定规则,否则即为不正确的使用,其后果有的是不被承认为合法使用,从而得不到商标法的相应保护;有的是使使用人承受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竞争中失去意图得到的利益;有的是违反法律,使用人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为避免这些后果,使用人在商标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注册商标的使用规则和注意事项图
  • 1.积极、充分使用注册商标

  • 如上所述,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既享受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后必须实际使用。一般情况下,除非是防御商标,不允许注册后不加使用。如果注册人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使用的,应提出暂停使用的正当理由,并向地方商标管理部门申请保留,经核准后报商标局备案。

  • 无正当理由连续不使用达到3年,商标局将会责令改正或主动撤销其注册商标,对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使用既包括注册人自己使用,也包括通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又特别说明,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合同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换言之,如果注册人能证明自己和被许可人最近3年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免于被撤销。

  • 撤销使原注册人失去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可转由他人注册或使用。

  • 2.严格遵守核准商标的使用范围

  • 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超出其核定使用的范围,就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商标管理秩序。注册人实际使用过程中应符合这一要求,不得自行作出改变,否则其使用不被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 同时,商标一经注册,注册人在使用时就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和其组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若该核准注册的商标一经改动,即使只改动一点点,法律也不再予以保护。因而,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企业擅自改变商标的行为,如将简体字改为繁体字,改变字体、字形、图案的线条或色彩等,都是商标法所禁止的。

  • 实践中,有的企业自认为商标注册后其名称受法律保护,只要这个名称不变,为了美化商品的需要,略微改变一下字体、字形、线条、色彩都没有关系,把组成商标的文字部分和图形部分拆开单独使用也没有关系,殊不知这些做法已违反了法律,有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 3.使用注册商标应加注注册标记

  • 商标注册标记是用以表示商标已经注册的符号。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有原则区别,其法律地位相去甚远,只有注册商标才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则无此效力,而且随时可能因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禁止使用。

  • 为便于消费者辨认,防止纠纷和避免他人侵权,注册商标使用人包括被许可人应本着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尽量在使用时加注标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旗)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注”字加圈是汉语“注册”的简称,R外加。是世界范围内通用的注册标记,R是英语Registration(注册)的字头。商标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在商品的包装、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 使用注册标记是为了表明注册商标的身份,告知社会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享有专用权,受国家保护。虽然不加标记并不影响该专用权,也不构成他人任意侵权的理由,但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商标权人未标明注册标记可能会成为侵权人从轻或减轻责任的根据,因为侵权人会以不知道该商标是注册商标而进行抗辩,执法机关也可能据此判定侵权人不具有故意侵权意识。

  • 4.使用注册商标应注意其显著性和识别性

  • 应尽量以特别字体书写、印刷商标,突出注册标记。如汉字的字体采用美术字,讲究造型;汉语拼音和英文字母应大写或首字母大写。商标要做到醒目,才能便于消费者认品牌购货,也便于商标产品的宣传推广。如果商标用在初次问世的新产品上,要尽力避免以商标代指该类新产品,以防止使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造成所谓“商标的退化”。使用笼统、含糊的商标不但不能扩大保护范围,而且还会损害使用人自己的利益。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5.使用注册商标应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商品质量商标使用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是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商标标志着商品较一贯的质量水平,消费者也往往把商标和一定质量相联系。企业应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保证质量的稳定性。我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商标局亦可据此撤销其注册商标;另外,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应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合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使用人还应向消费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6.使用注册商标应注意符合有关的法律程序,履行相应手续

  • 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要及时办理续展手续,迟于6个月的宽展期未申请续展的,其商标将会被注销;使用人如欲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应及时申请注销。

  • 实践中,商标权人发生更名、继承,因联营、转产改变企业名称,或者由于企业迁移等原因使营业地址、邮政编码发生变化等,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 这些程序和手续应视为注册商标使用人应负的义务,同时,违反这些规定引起的一切不便、不利后果和经济损失都将由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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