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者权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1:40:30
- 摘要
播放者权的主体是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者权的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
一、播放者的权利
播放者权的主体是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者权的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
播放者的权利包括:(1)播放节目的权利;(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3)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权利。
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二、播放者的义务
播放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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