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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与限制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1:39:54
  • 摘要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与限制图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具体包括:

  •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 (9)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 (10)部分或全部转让软件著作权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 (11)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 另外,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享有合理使用软件复制品的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了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与软件版权人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法定权利:

  •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版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 计算机软件根据开发类型不同,著作权归属不同;开发主体不同,软件保护期限也不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其保护期从著作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 (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自软件著作期产生之日起,截止于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即著作权人终止及其死亡之后50年)。

  • 自然人之间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一个自然人死亡之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止于该软件首次发表之日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如果该软件自开发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则不予保护,质言之,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从软件开发之日起,只保护50年。

  •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 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除了上述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时间限制外,还包括:

  • (1)合理使用,即在保护期内,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2)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 (3)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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