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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1:38:44
  • 摘要

    (1)慎重选择合作伙伴。(2)当事人之间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各自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4)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共同保证

  •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确立商标使用关系的协议通常称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商标使用许可证,由于合同的签订常常是有偿的,故商标使用许可亦属于国际上流行的许可证贸易的一种。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图
  • 商标的使用许可同商标的转让不同,商标的转让将发生注册人的变更,相应的注册商标权利由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商标的使用许可并不发生商标主体的变更,注册人所出让的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而自己仍保留所有权。从这个角度上讲,商标的使用许可类似于有形物的出租。对于许可人来说,商标使用许可不但可以收取商标使用费,更重要的是,可以扩大自己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借助他人的力量帮助自己去占领那些自己无暇顾及或不宜立即进入的市场。另外,大多数国家用商标法律都将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许可人的使用,从而使注册人免除因商标不使用而导致撤销注册之忧。

  •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应注意以下问题:

  • (1)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重选择合作伙伴是商品质量控制的前提,应选择那些生产能力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且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作为被许可人。在授予许可使用权之前,许可人应对被许可人的法人资格、生产能力、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进行考查、测试。达不到与自己产品相同质量标准的不能授予许可证。使用许可合同订立后,许可人应密切注视被许可人的生产销售情况,防止被许可人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方面任何有损商标信誉的现象发生。

  • (2)当事人之间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既可以是专门为商标使用许可而订立的,也可以是技术引进合同或专利许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当约定:使用商标的期限,使用方式,使用费的计算及结算方式、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控制等内容。

  •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各自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共同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由许可人将该表连同合同副本以及该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一并送交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备案的同时对其使用许可予以公告。需要指出的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是当事人的义务,必须予以履行。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处以罚款,直至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如果办理了备案,则可以对抗第三人。(4)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共同保证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还应在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的产权价值在于它所享有的声誉,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即意味着商标信誉寄附于被许可人的行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质量控制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在合同期限内,许可人有责任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过程、工艺制作、产品检验和管理等方面实施必要的监督。当被许可人的产品达不到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人应采取果断措施以阻止情势进一步发展,必要时应断然终止合同,收回商标使用许可权。

  • (5)尽心维护商标权。许可人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具体地说,许可人应保证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真实可靠,是经过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并且该商标仍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内。许可人不得在同一地区内和两个以上的企业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导致两个以上的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发生冲突。在合同有效期间,许可人不应将该注册商标任意转让给第三人,如需转让必须向被许可人说明情况,取得被许可人同意或者与被许可人解除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系其商标权利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及时办理。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行为,如果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可由被许可人提起诉讼,许可人积极参加配合行动。如果是普通许可则由许可人起诉,但被许可人应将有关侵权的事实情况及证据及时告知许可人。

  • (6)监督商标使用。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第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致。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和商标权人自己使用一样,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得任意修改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同时,被许可人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在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内进行使用。第二、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应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在商标许可使用实践中,一些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企业不仅使用许可人的商标,还将许可人的厂名和商品的产地名一起使用。这种行为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还可能给许可人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带来不利影响。为了防止借商标许可使用而侵害商标权人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现象发生,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作为许可人的商标权人也应当重视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监督,防止不利于企业名声和商品信誉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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