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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原则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1:36:57
  • 摘要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是实行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国家所采用的。

  • 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商标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商标注册的原则图
  • 一、自愿注册原则

  •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得权利或放弃权利应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在商标权的取得上,依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也可以不经注册而取得商标权。自愿注册原则已成为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种惯例,且为大多数国家商标法所确认。但我国商标法还规定了强制注册,作为自愿注册原则的例外,即《商标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即以行政手段强制注册。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注册的商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人用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包括药酒)、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另一类为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这两类商品或与人的生命健康有关,或与国计民生有关(烟草行业每年给国家创造了高额利税),为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国家利益,这两类商品的商标必须经注册才能使用,通过注册和管理对这两类商品进行监控,以保证质量。可见,我国对商标注册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二、申请在先原则

  • 申请在先原则是实行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国家所采用的。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申请,驳回后一申请。该原则是基于一件商标只能成立一个商标权,不能重复授权的理论。申请时间的先后以申请日为准。申请在先原则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先申请原则容易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并且能够鼓励申请人及时申请,保护商标所有人利益,有利于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维护商标秩序。该原则的弊端可能会导致商标抢注,对先使用人不利,并且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公平。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以实行先申请原则为主,同时辅以先使用原则。此外,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适用使用在先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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