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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1:26:39
  • 摘要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是于1884年、1885年和1886年在伯尔尼三次召开外交会议讨论修改,于1886年9月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外交会议上通过、1887年12月5日正式生效的。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Bern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LiteraryandArtisticWorks,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是于1884年、1885年和1886年在伯尔尼三次召开外交会议讨论修改,于1886年9月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外交会议上通过、1887年12月5日正式生效的。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并选出了联盟的国际局,规定了以后参加国应履行的手续,公约的修订程序。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图
  • 19世纪中叶,法国、英国等国家的著名作家在法国巴黎成立的国际文学艺术联盟,成为缔结伯尔尼公约最早的倡议者。当时,由法国著名作家雨果主持在巴黎召开一次文学大会,会上通过一项制订国际公约的决议,成立国际文学艺术联盟、并由该联盟起草了保护文学艺术作者权利公约。截至2006年12月4日,《伯尔尼公约》共有163个成员国家。

  • 1992年7月1日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我国加入该公约的议案,该公约于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1997年7月1日起,该公约也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一、基本原则

  •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为以下四方面:

  • 1.国民待遇原则

  • 《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应按本国法律保护其他成员国作者的著作权。国民待遇具体从以下两方面体现:

  • (1)享有《伯尔尼公约》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已经为其本国国民提供的著作权保护。这方面内容含义较广,不仅包括著作权法,还包括与著作权法有关的其他法律。

  • (2)享有《伯尔尼公约》专门提供的保护。这是考虑到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差异,为各成员国国民提供的最低保护要求。

  • 国民待遇原则可分为“作者国籍原则”和“作品国籍原则”。作者国籍原则是指《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均应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公约最低要求提供的保护。作品国籍原则是指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只要是首先在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首次出版,其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要求提供的最低保护。此外,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如果在公约成员国有长期居所或电影作品的制片人在公约成员国有长期居所或总部设在公约成员国,也适用作者国籍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

  • 根据这一原则,享受国民待遇的作者或其他人在公约成员国获得著权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而自动受到保护。所谓不需要履行手续是指无须注册登记、交纳作品样本和在作品上加注任何著作权保留的标记。但《伯尔尼公约》并不因此禁止成员国规定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加注著作权保留标记,但这些规定只限适用本国国民,而不适用其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

  • 3.独立保护原则

  • 独立保护原则是指《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按照本国著作权法保护其他成员国的作品,而不论该作品是否在其他成员国受保护。如有些国家规定保护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和政府作品,而在有些国家则规定不保护这些作品,保护这些作品的成员国不能因有些成员国不保护而拒绝提供这些国家的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 4.最低限度的保护原则

  • 根据这一原则,《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不论是对本国作者还是对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保护,都不能低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限度。最低限度的规定既包括人身权利(精神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利(经济权利),如《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应享有精神权利、经济权利至少应包括翻译、改编、公共表演、广播、摄制电影和复制等项权利。

  • 此外,《伯尔尼公约》还规定了受保护的作品的种类和著作权保护期的最低限度。文学艺术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电影作品为公开发行后50年,若未公开发行,则自摄制完成后50年;假名、匿名作品为发表后50年,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不得低于自作品完成后25年。

  • 《伯尔尼公约》要求加入的国家的著作权法的保护水平必须达到上述要求,但并不禁止成员国的保护水平高于伯尔尼公约。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 由于《巴黎公约》文本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因此,《伯尔尼公约》也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规定在附件的补充议定书里。在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方面,两个公约大体相同,也都是集中在颁发翻译强制许可证和复制许可证上。按联合国大会惯例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的,可以在批准或加入两个公约时声明,要求享受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即可以从本国当局获得非独占性的翻译强制许可证或复制强制许可证。

  • 1.翻译强制许可证

  • 对于在其他成员国已经出版3年但还没有译成本国文字出版的作品,可以经本国当局授权将该作品译成本国文字出版,而不需经原作者同意。如果是将该作品译成英文、法文、西班牙文这3种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出版,则经过1年期限就可以了。除期限要求外,颁发翻译强制许可证还要严格遵守一系列复杂的手续和条件:

  • (1)只能为教学、学习和科学研究的目的而颁发;

  • (2)申请人必须证明曾要求原作者授权,但未获得;

  • (3)如找不到原作者,申请人还要将申请的抄件用航空挂号的方式,寄交原出版者及所属成员国的版权情报中心。该国如果没有版权情报中心,则应将申请书抄件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版权情报中心;

  • (4)经过3年期限才能取得翻译强制许可证的,还要经过6个月的补充期限才能取得;需经过1年期限的,还要经过9个月的补充期限才能取得;

  • (5)申请方必须保证译文准确,并支付原作者以合理的报酬。合理报酬指两国的个人间自由商谈许可证时通常支付的报酬;如补偿的外汇汇出有障碍,主管当局应尽力利用国际机构以保证用可以兑换的货币汇出;

  • (6)翻译强制许可证只在申请许可证的《伯尔尼公约》缔约国内有效,不能向外销售;

  • (7)如果原作者在某缔约国内出版的译本,文字相同,内容也大体一样,价格相当,则原颁发的许可证明即停止生效。但以前的译本可继续出售,直至销完为止。

  • 2.复制强制许可证

  • 分以下三种情况:

  • (1)对受《伯尔尼公约》保护的有关数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的作品,在首次出版3年以后可取得复制强制许可证;

  • (2)小说、诗歌、戏剧和乐曲以及美术作品,需首次出版7年以后;

  • (3)其他作品,需首次出版5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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