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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概念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53:48
  • 摘要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与商标标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标标识,即商标标记,又称公司LOCO,是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载体,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例如酒类商品上的商标瓶贴;自行车上的商标标牌;服

  • 商标是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作为服务项目提供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这种标志可以具有某种含义,例如,“燕京”啤酒商标,也可以毫无意义,例如,“SONY"磁带商标。

    商标的概念图
  •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与商标标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标标识,即商标标记,又称公司LOCO,是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载体,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例如酒类商品上的商标瓶贴;自行车上的商标标牌;服装上的商标织带等。

  • 商标与装潢也是不同的概念,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商标是直接用于商品上的标志,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装潢,顾名思义,它是商品包装上的装饰,其目的是为了装饰、美化、说明商品,吸引顾客购买。商标是专用的,一般很少改变,而装潢不是专用的,它可以根据市场需要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 此外,与商标容易混淆的还有企业名称(也称商号)。例如,“麦当劳”,如果作为匾牌挂于店门,“麦当劳”便是企业名称如果“麦当劳”使用在“麦当劳”店对消费者的服务上或印在“麦当劳”员工的工作服上,则体现的是“麦当劳”对消费者的服务,此时,“麦当劳”体现的则是服务商标。虽然商标容易与企业名称相混淆,但两者具有根本的区别:

  • 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但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 功能不同。商标的主要作用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企业名称则是将自己的登记区域和行业种类与别人的营业区域和行业种类分开,例如,“凤凰”自行车商标与“永久”自行车商标的主要作用是标示该两种自行车分别来自两家不同的企业,而上海风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则更强调这是两家在上海登记成立的生产自行车的企业。因此,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 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专用权范围不同。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例如,“风凰”自行车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商标权,即使在其他省份也不允许注册“风凰”自行车商标,而上海风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权一般只局限于上海地区,在其他省份内就可以成立某地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在距离遥远的不同地区,两个企业采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实际上并不会导致公众误认(参见经典案例2)。当然,有些企业历史悠久,誉满全国,久而久之企业名称也起到代表企业信誉的作用,例如,北京的“同仁堂”、东来顺”等,也不允许其他企业重名。

  • 表现形式不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 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名称能否作为商标图样整体上报,并获准注册,从而受到全面保护呢?我们认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具有显著性且不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无论是申请商品商标,还是申请服务商标,都可以作为商标获准注册,例如,“同仁堂”药品商标、“东来顺”服务商标等。如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不具有显著性或者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则不可能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为了企业形象识别的需要需要将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企业名称作为商标图样整体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上报的,应该在申请时应对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这些不宜由一家独占使用的非显著部分声明放弃其专用权,该商标申请就有可能被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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