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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50:25
  • 摘要

    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商标案件时在案件范围和处理权限上的划分或分工。

  • 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商标案件时在案件范围和处理权限上的划分或分工。

    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图
  • 1.地域管辖

  • 地域管辖是指按商标侵权行为地来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与分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第4条的规定,商标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地域管辖是最基本的管辖。

  • 由于商标侵权行为比较复杂,一般包括标识印制、产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等阶段,商品流通阶段又涉及商品的运输、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所以侵权行为地应包括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仓储地及销售地等。

  • 2.级别管辖

  • 级别管辖是根据商标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影响范围来划分和确定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受理和查处。根据《暂行规定》的第5条的规定,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 3.专属管辖

  • 专属管辖是指由法律法规对某些特殊的商标案件明确规定由特定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对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未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备案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圻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被许可人未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及产地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4.管辖权的争议、指定管辖

  • 如前所述,侵权行为发生地应包括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标、产品的生产地、仓储地销售地等,因此,完全有可能两个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有管辖权,从而产生管辖权的争议。对于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应遵循两个原则。

  • 一是在先立案行使管辖权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为了避免行政执法资源的重复和浪费。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侵权线索,如发现有管辖权的另一执法机关已在先立案应当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当事人;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在先立案的执法机关。同时立案的,在先进行调查的机关行使管辖权。

  • 二是主要侵权地行使管辖权的原则。这一原则在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尽快制止侵权。虽然商标侵权发生地较广,但某个地方或者某个环节为侵权行为的主要实施地,应当确定所辖该地的执法机关进行管辖。

  • 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尽快查处商标侵权,恢复商标管理秩序和商品流通秩序。争议的各方应本着上述两个原则进行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进行指定管辖。

  • 5.管辖权的转移

  • 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和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转移。

  •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 如果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全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如果司法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将案件退回的,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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