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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有关人员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义务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7:09
  • 摘要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箐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的义务。

  •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箐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

    侵犯商标权有关人员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义务图
  • 1.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义务是“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 (1)秉公执法。秉公执法就是必须依法办事,严格履行《商标法》规定的义务。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这也是一项基本的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严格依据《商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 (2)廉洁自律。廉洁自律就要公正廉洁,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一项素质。这一素质则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自尊、自重、自爱的情操,正确对待人情、金钱、名利,自觉抵御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不徇私情、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坚持真理,光明磊落。

  • (3)忠于职守。忠于职守就是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对工作要兢兢业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从事的是国家的公务,忠于职守是最基本要求,其必须具备这一素质,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本职工作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 (4)文明服务。文明服务是指对待服务对象的态度问题,要求其对待服务对象做到一视同仁,不能蛮横无理、不能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等等。

  • 2.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产生有失公正,且同其自身的身份不相符,必须绝对禁止。(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的义务

  • 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的义务有两项:

  •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这一义务是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防止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商标法》所规定的乘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的义务。

  • 2.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一义务也是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也就是内鄙要有监督制度,要求其要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防止有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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