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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如何转让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3:47
  • 摘要

    (一)常XX诉吴XX商标转让协议无效案(二)“奥妮”商标之争(三)独占许可对商标转让构成制约

  • (一)常XX诉吴XX商标转让协议无效案

    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如何转让图
  • 常Xx诉称:1999年11月其与县酒厂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县酒厂将其所有的第33类注册商标授权其独占使用。如县酒厂转让,事先应通知常XX,常Xx有优先购买权。2000年6月县酒厂被注销,债权债务归原企业法定代表人金Xx所有。后金xx与吴xx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将该注册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请求法院确认《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有效,《商标转让协议》无效。法院认为县酒厂签订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原县酒厂转让该商标,事先应通知常xx,常X*有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故判决金x*与吴Xx订立的《商标转让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 该案件中,常xx根据《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否定了该商标转让协议。

  • (二)“奥妮”商标之争

  • 2006年4月广州立白以高出标的价10多倍的价格拍得重庆奥妮“奥妮,,等23项商标所有权。正当其打算在7月推出“奥妮”品牌的洗发水时,香港奥妮却提前发布了“奥妮”商标长达20年的独占使用声明。原来2004年11月重庆奥妮与香港奥妮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期限为20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立白花费几千万元的资金购买的商标只是18年后的商标权期权,而在18年间其并不享有使用权。

  • (三)独占许可对商标转让构成制约

  • 在常XX诉吴xX商标转让协议无效案例中,商标权人先签订了《商标独占许可协议》,《商标独占许可协议》中的约定将直接影响《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而“奥妮”商标之争,同样是《商标独占许可协议》,却使商标受让人成为绝对的冤大头。《商标独占许可协议》是横亘在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陷阱,令人防不胜防。“奥妮”商标之争中,立白集团是从法院拍卖得来的商标所有权,法院是值得信赖的,法院事先也做过调查工作,曾派人专门到商标局调查,仍然没有发现该商标被独占许可的情况。商标许可本来是要备案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让商标许可备案变得没有意义,既然商标使用许可不用备案,那么商标是否被独占许可几乎无从查证。

  • 相信这两个案件会让商标受让者变得谨慎起来。那么如何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呢?对受让商标应当进行仔细的调查,这是一个常识,但实际上这种调查是比较困难的,像重庆法院这种专业和权威的法律机构都不能保证结果的真实性,其他人更不能保证。因此,对于受让人而言,最稳妥的做法就是在转让合同中应当要求转让人作出承诺,即没有独占许可或者已经妥善解决先在的争议,不影响转让协议的履行。这样万一发生有独占许可的情况影响转让协议,受让人还可以追究转让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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