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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原因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3:19
  • 摘要

    一、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充满复杂性。二、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成因。

  • 据报载,广州、中山有两家公司同时使用“好太太”作为商标和商号。但最近,广州“好太太”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后,将中山的“好太太”告上法庭。中山“好太太”将广州“好太太”也告上法院,要求追究后者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责任。据了解,以“好太太”为商标或商号的公司全国不下10家。两个“好太太”商号相同,商标相同,他们分别注册,各自使用,注册都没有法律上的瑕疵,使用过程中大家都很别扭,但还能平安相处。为什么当其中一个被评为驰名商标后,就要诉诸法律途径,取消其商号呢?这是由于商标与商号冲突将构成对商标危害,尤其是对驰名商标构成危害。下面来具体分析如何解决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以防止商号对商标的侵害。

    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原因图
  • 一、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充满复杂性

  • 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沸腾鱼乡)取得“沸腾鱼乡”图与字的组合商标,核准在“餐厅、餐馆、饭店”上使用。北京沸腾鱼乡发现仅在天津河西区,就有两家名为“沸腾鱼乡”,主营水煮鱼的餐饮公司分别为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和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店门牌匾、菜谱、筷子套、订餐卡等处大量、突出使用“沸腾鱼乡”字样。北京沸腾鱼乡遂将天津沸腾鱼乡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被上诉人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沸腾鱼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单独或突出使用,并赔偿上诉人北京沸腾鱼乡经济损失7万元人民币;对上诉人同时提起的诉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志强一案,则维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胡志强在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中使用“沸腾鱼乡”字号为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北京沸腾鱼乡案件就是涉及商标与商号问题,这两个原、被告相同的案子是非常典型的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例,被告既使用了他人的商标,其商号也与原告的商标相同,但结果是一个案子胜诉,一个案子败诉。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这一胜一败之间让我们看到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复杂性和难度。

  • 二、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成因

  • 商标为生产者所拥有,商标必须要依附在其生产者身上。商号是企业的化身,商标对商号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标可以登记为商号,商号也可以注册为商标。商标权与商号权具有高度相似性,两者尽管在取得程序、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在使用功能上,尤其对广大的消费者而言,都能起到标示产品来源和质量、降低搜寻成本的作用。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字号逐渐与商业信誉、产品或服务质量紧密相连,消费者通常把某种品牌的商品与某些厂家联系在一起,甚至于不加区别。比如人们见到“海尔”就自然联想到海尔公司及其家电产品,消费者并不刻意去区分商标与商号的法律性质有何不同。当商标和商号初次呈现在消费者面前时都只具有基本的区分功能。可以说商标与商号是同根兄弟,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来看,对商标和商号的保护有些厚此薄彼,明显对商号的保护弱于商标。商标有专门的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法律,商标受到行政与司法双重法律保护,侵犯商标权会受到严厉的打击,甚至是可以被判刑的,而商号却没有那么幸运。

  • 我国商标与商号分别由两个部门主管,商标全国只由国家商标局一家注册。商标注册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有很多道关卡。第一关,商标局自行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发现在同一类别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予注册的,如果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不同类别也是不可以注册的。第二关,商标异议。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可以注册的就进行公告。公告是要出版的,每个人都可以查阅,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自己认为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的理由,理由成立则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第三关,商标争议。商标即使获得了注册,在一定时间内,还可以提出理由认为该商标不应该获得注册而要求撤销该商标。可见商标的审查注册程序是很严格的,而且会给权利人许多次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在正常的情况下,同一个小类别是不会出现相同商标的,基本能保持商标的全国唯一性。但是商号却由各个县以上的工商局来注册,一般情况下各工商局只在本行政区范围内检索,如果没有发现有相同的商号即给予注册,所以商号只能保证在县级行政范围内的唯一性。因此全国在某个行业类别上只有一个“好太太”商标,但是在全国范围同一个行业每个县都可能出现一个“好太太”的商号。商标和商号的两种登记制度是造成商标和商号冲突法律上的根源。

  • 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或登记的特点,一些用心不纯者利用了这一点,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企业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册为商标使用。企图混淆商品和企业的出处,使人们误认为是同一.来源或有相关联系,借用别人的信誉和影响赚取利润。这就是近来国内经常出现的所谓“傍名牌”的另一种惯用的手段。傍用他人知名的商标或知名的商号以混淆消费者视听,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获取利益这是商标与商号冲突经济上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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