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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反淡化实选引起的利益冲突的思考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1:00
  • 摘要

    商标反淡化理论关注的是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是驰名商标获得的特殊保护,运用到实践中,必然冲击原有的利益平衡机制,导致新的利益冲突,弱势企业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

  • 商标反淡化理论关注的是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是驰名商标获得的特殊保护,运用到实践中,必然冲击原有的利益平衡机制,导致新的利益冲突,弱势企业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

    对商标反淡化实选引起的利益冲突的思考图
  • 1.弱势企业权益的漠视。

  • 依照美国传统的做法,商标只有经过实际使用才能获得注册,现在情况虽有所变化,但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很有意义的,因为商标作为一种符号、标识,其本身不能为任何人独占垄断,只有把它同商品结合起来,才会有实质意义,我国商标法及大多数国家商标法都有使用要求。商标反淡化法赋予商标权人禁止别人把其驰名商标使用在任何商品或服务领域的权利,从而商标权人自己相应地拥有了这一权利,即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把其商标标注到它想标注的任何商品或服务上,只要它愿意,这等于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绝对地拥有了这一商标符号、标识,使不使用则在所不问,实际上又把商标符号、标识同商品或服务隔离开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用同一商标来扩展其经营领域,打个比方,可口可乐公司想做啤酒或罐头行业,为节省成本并迅速占领市场,最佳途径就是把已经驰名的饮料商标移植过来,这完全有可能使他们刚刚诞生的啤酒或罐头一夜之间变的炙手可热,而这对于原来从事该行业的其他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绝对是一场灾难,是极其不公平的,因为他们的实力对比本来就悬殊,其他企业的苦心经营还不如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一个念头。从实践中看,有些驰名商标所有人不经过任何程序就将其商标跨行业使用,那么,作这种使用究竟要不要经过一套合法的程序呢?依法它应该重新申请注册,但这一程序可能毫无意义,因为反淡化法既然排斥了别人对该商标利用的权利,那它当然就不会遭遇到别人的异议,申请成功顺理成章。而同一企业跨行业注册同一商标是一个需要很好讨论的问题。

  • 2.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受到干扰。

  • 这是一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被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可是,无论我们怎样去保护知识产权,都不应该忘记一件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制度永远都不应该只是关心权利人的利益。它创立的原因和结果都是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商标反淡化法,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确有一定的作用,但绝不能盲目高估,因为相比于商标所有人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公众所得到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相反,由于驰名商标所有人任意将其驰名商标延伸到其他行业,新的混淆又产生了。例如,“长虹”是我国家电业的驰名品牌,当有一天市场上忽然现身一家“长虹”房地产商时,公众是否有足够理由相信它与家电业巨子长虹集团是同一来源呢?恐怕实在难办,无论如何,在普通公众看来,家电与房地产风马牛不相及,它不应该非出自长虹集团不可,而依商标反淡化理论,它又非长虹集团莫属,混淆由此产生,这是驰名商标的一种自身淡化行为。此外,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标注于不同商品,甚至从商品到服务,极易误导公众,因为公众有理由认为,标有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总是可以信赖的,而事实上,这些新开拓的商品或服务并不总是优质的,有时甚至是糟糕的,公众对它的信赖换来的却是自身利益的损害。

  •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标反淡化作为源自于发达国家的一种法律理论,其对于完善我国商标法,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从而维护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商标反淡化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可能带来不利,需要我们谨慎对待,正确把握。就我国而言,由于真正有实力的驰名商标绝大多数都是“洋人制造”,过分强调反淡化保护,至少在现阶段可能对中国的企业是一种无形的压力,他们一不小心便可能触雷,从而束缚他们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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