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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对商标的“抢注”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0:52
  • 摘要

    后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已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此种情形是否构成侵权?即商标权人是否可以利用其商标权而阻止非商标权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域名?笔者认为,域名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商标权人并没有将商

  • 后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已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此种情形是否构成侵权?即商标权人是否可以利用其商标权而阻止非商标权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域名?笔者认为,域名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商标权人并没有将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专有权,商标权人已注册某一商标并不表示其有权直接将其商标在互联网上作为域名使用。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必然地直接延伸到域名领域。目前也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法或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去进行域名注册就必然构成违法或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1)注册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2)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但是,如果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注册商标相区别,则不能认定为侵权。由此可见,此司法解释规定,判定侵权,起决定作用的是使用商标的行为在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影响或是对商标所有人商标显著性造成的实际损害。笔者在此结合上述标准,从域名注册人的主观意图角度来区分域名注册的“善意”与“恶意”,进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域名对商标的“抢注”图
  • (1)善意注册,合理使用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域名申请人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非出于故意或恶意,其注册域名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用以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非以对域名进行出售营利及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只要注册人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按程序申请注册并使用该域名,且并未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影响,也并未对商标权人的商标造成实际损害,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因为他遵循了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下最基本的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这也应是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之一。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涉及的是普通商标,驰名商标通常不存在“域名申请人不知是他人商标”的情况。笔者认为,尽管域名权属于一定范围内商标权的延伸,但也不是所有的商标权都优先于域名权而受到保护。对于驰名商标应当给予扩大性保护,其商标权可以延伸至域名权;而对于普通商标的域名抢注应先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对于恶意抢注的,应当制止,但如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者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则应当维护注册在先人的权利,不应将商标权人的权利延伸至域名领域,否则域名这一充满商业价值的新领域就完全成为了商标权的延伸领域,这对于善意的域名注册人来说,未免太过苛刻,实质上是对其利益的忽视①。换言之,善意注册、合理使用的域名,只要不会使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混淆,普通商标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商标权请求撤销域名的注册,否则就构成商标权的滥用。以此限制商标权人对其专有权的滥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商标权人与域名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对于域名抢注应采取保护善意的域名在先申请和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的原则。

  • 另外,在传统商标领域内,不同种类的产品或服务可以使用相同商标,而且完全可以相安无事地“共存”。但是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决定了在域名系统中,相同域名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如果两个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权利人就同一域名申请注册,就必然产生冲突。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按“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对域名的申请加以注册。在先注册域名的商标权人属于善意注册、合理使用的情形,而不能认定为侵权。

  • (2)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驰名商标比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在网络空间,驰?名商标同样也受到了特殊保护。从目前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了域名领域。因为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一般经济实力强,多进行多元化、集团化经营,产品往往涉及许多领域,甚至多种领域之间毫不相干。如果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其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有联系,从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使驰名商标的特征、知名度和广告宣传价值削弱。许多国家专门制定反淡化法律制度来规制这种域名抢注行为,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例如在2000年6月荷兰的“宜家”与北京国网公司域名纠纷案中,荷兰的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拥有的“宜家”品牌,不仅在国际上声誉非常高,而且将“IKEA”这一品牌在中国也注册了商标。法官在审理中除了使用国内现有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外,首次引用了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

  •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中也进一步规定,“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商标法》第13条所指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该域名的注册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的,域名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域名使用之日起五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域名是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权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这是我国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规定驰名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解决方案,这一规定将对驰名商标保护延伸到了域名领域。根据该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域名冲突中能够占据有利的地位。首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只限于引起混淆误认的情形,而且提高到了反淡化的层面。其次,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充分的主张权利的机会,突出表现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驰名商标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域名使用之日开始,而不是该域名的登记注册之日;如果该域名是恶意注册的,则请求权还不受五年的限制。

  • (3)恶意抢注的情形。如果域名申请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申请注册为域名,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妨碍权利人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这种情况则构成恶意抢注,一般被认定为侵权。

  • 根据1999年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及我国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构成域名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以使用为目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搭乘便车,诱导公众进入自己的网站,或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借商标权人的商标扩大自己的影响。这样做的结果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使域名持有人获取丰厚利润,而剥夺了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二是将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后,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诋毁、贬损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事损害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域名注册后不使用而囤积域名,目的是阻止相关权利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会影响其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当然,并不是所有不使用行为都具有恶意,例如域名持有人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近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册域名的,就不能认定为恶意;四是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后并不使用,目的是“待价而沽”,通过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收取巨额赎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即通常所说的“域名倒卖”,其实质是一种网上敲诈行为①;五是其他恶意的情形。但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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