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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记权的法律属性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0:49
  • 摘要

    1.原产地标记权是一种知识产权。2.原产地标记权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

  • 原产地标记也称地理标记,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域内,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一种标志。从此定义中可以反映出原产地标志所具有的内涵:其一,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具有真实性,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地。地理名称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虚构的。其二,原产地标记所标示的商品具有独特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其三,原产地标记与其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或特色密切相关,它具有识别同类其他产品的功能。一般地理名称之所以能发展成原产地标记,关键是因为产品的特定质量是由产地内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的。如新疆哈密瓜,产于我国新疆地区,由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以及特殊的工艺等因素,决定了新疆哈密瓜特殊的品质。

    原产地标记权的法律属性图
  • 通过对上述原产地标记内涵的分析,本文认为原产地标记权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 1.原产地标记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 原产地标记的知识产权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原产地标记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这一点早在一百多年前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已经得到确认,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也做了专门的规定和保护,重申了原产地标记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原产地标记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对于侵害原产地标记的行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止。TRIPS协议要求,只要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就有义务采取措施对原产地标记加以保护。

  • 2.原产地标记权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

  • 这一法律属性意味着:(1)地理标志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家注册则势必会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权。(2)产地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要其产品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具有一定的质量和特点,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也就是说,该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主要针对产地内所有符合该产品特质的企业和个人,而禁止使用的对象为产地外的企业、个人,以及虽在产地内但其产品不符合一定特质的企业和个人。(3)在盗用、假冒地理标志或侵权行为发生时,任一权利人即可提起诉讼。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虚假产地标记所标示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生产经营该项商品的任何人都应视为“有关当事人”,均有权起诉。(4)地理标志具有不可转让性。由于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它具有不可转让性。该项权利虽具有财产意义,但使用这一标记的任何生产经营者都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这是由于权利客体即地理标记的本源性所决定的。倘若允许地理标志转让使用,即会造成商品地域来源的混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也就丧失了地理标志的本来功能与作用。

  • 3.原产地标记权具有永久性。

  • 原产地标记权可以永久得到保护的法律属性不同于其他的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和版权中的财产权都有时间的限制,权利人在法律赋予的保护期内具有专有权,过了保护期限该智力成果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而原产地标记权则没有时间性限制,一般可以永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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