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合理限制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合理限制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0:29
  • 摘要

    等同原则的实质在于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范围之外,以此来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 等同原则的实质在于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范围之外,以此来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但等同原则的适用还要考虑公众的利益,不应使专利权人享受其本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我国在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中,特别对大量的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慎重适用等同原则,严格执行等同原则适用的条件,对专利权利要求等文件的撰写应当提高质量,在强调对专利权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对专利法关于保障和促进新技术推广传播和不得阻碍发明创造不断涌现指导思想的理解和实行。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审判中,要注意严格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确定原告的权利范围,因此,等同原则同样要受到合理的限制。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合理限制图
  • 1.禁止反悔原则。

  • 禁止反悔原则是等同原则的限制性规则,源自英国的衡平法,是指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专利权人为确立其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富于道德色彩的禁止反悔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经常被作为抗辩的理由,其主旨意味着由于一方当事人作出某些行为,而他人已经依据权利人的该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为,权利人由此丧失可以对抗他人利益的某项权利。在专利侵权的认定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禁止将已被限制或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其作用在于禁止专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将他在专利审批过程中放弃的东西又重新捡回来。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专利权人对有关技术特征所做的限制承诺或者放弃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专利文档中;其次,限制承诺或者放弃保护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实质性作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应当以被告提出为前提,并由被告提供原告反悔的相应证据。该原则已为多数国家专利司法实践所采用。专利法上的“禁止反悔”均是基于诚实信用的要求,而对于专利权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与公共利益,通过禁止反悔来保证后者不会因为专利权人的“出尔反尔”而受到伤害,同时保证专利权的权利范围的确定性。因此,从这个角度讲,专利法上的“禁止反悔”产生于“诚实信用”和“利益衡平”的法律诉求,而不必然地依赖于“等同理论”,虽然这一原则的确对“等同理论”构成了最主要的限制。

  • 2.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 该原则是为防止等同原则被滥用而设置的另一道制度屏障,也是被诉侵权人赖以抗辩而经常使用的另一个理由。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形下,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一项已有公知技术相同或更为接近,那么,侵权就不成立。其理由在于专利人只能从其自身专利中获得利益,不能囊括到从已有公知技术中得到的显而易见的技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扩大到其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是确定各类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法院有权运用该原则公平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作出侵权与否的判决。

  • 在已有公知技术的具体适用时,被控侵权物往往既不同于专利要求,也不同于已有公知技术,判断被控侵权物是等同侵犯了专利权还是对已有公知技术的利用,则须具体分析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更近还是离已有公知技术更近。如果被控技术更靠近专利技术,则构成等同侵权;如果被控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更靠近,则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但如果这种已有公知技术也是一项专利技术则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只有在已有公知技术已进入自由领域,才真正不构成侵权。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2项规定,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该规定表明,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诉讼中,被告既提出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又提出了公知技术的抗辩,若被告使用的技术确实属于已有技术,则不需要中止诉讼,等待无效审查的结果,法院可以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解释也就成了法院使用公知技术抗辩的法律依据。

  • 作为利益协调规则的等同原则兼顾公益和私利,不断地寻求专利制度效益的最大化和各方效益的均衡。“天平的一边是确保专利权人充分享有专利权,另一边则是公众对专利的权利要求’合理告知’的要求;正是等同原则权衡着各方的利益。”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