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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权领域的极端利益追逐的成了知识产权滥用的经济因素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0:04
  • 摘要

    在经济高度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西方国家早已完成了从市民社会到经济国家的跨越,在经济、科学技术领域占有较发展中国家绝对的优势。

  • 在经济高度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西方国家早已完成了从市民社会到经济国家的跨越,在经济、科学技术领域占有较发展中国家绝对的优势。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拥有者(主要是跨国公司),利用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借助法律赋予的垄断地位,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当其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利益的汲取丰富,.资本优势显现,研发——智力成果产业化——垄断利润……处于良性循环中的企业具有了绝对的市场优势,在私权领域不断扩大自己的利益范围①。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其经济优势,获取巨额利润,以高标准保护知识产权为手段改变本国在国际贸易中不利的地位,保护其国内产业的竞争优势,他们只要是经济需要,总会找到种种理由,对同业竞争者挥起知识产权的大棒,直至对其不构成威胁。

    在私权领域的极端利益追逐的成了知识产权滥用的经济因素图
  • 我们知道,美国的知识产权法是很刚性的,而反垄断法的柔性较强。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断加强,而在反垄断问题上当国内市场与争夺国际市场相冲突时,则会更多地考虑美国利益。美国号称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典范,其竞争机制得以充分发挥。但我们从其几起反垄断案中不难看出,美国在公权与私权冲突之时的价值取向——国家利益至上;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利益冲突时,本国企业利益至上。即使是构成了知识产权滥用,美国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也会灵活处理因滥用知识产权而导致的垄断案。此举在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垄断案的判决以及美国对欧盟诉微软垄断案判决的态度上表现明显。当欧盟对微软垄断案处以6亿美元罚款时,美国政府内外却有人认为,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做出的裁决应当成为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处理微软案的样本,欧盟无需多此一举。由此不难看出,美国在利益追逐上对本国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大公司采取双重标准。当发展中国家尽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之时,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人却在滥用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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