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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9:46
  • 摘要

    有的学者认为,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所以电子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对此笔者不能同意上述观点。

  • 计算机的操作简单易行,对电子信息的复制、隐匿和清除,瞬间即可完成。因此,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其作为呈堂证据的可信度、真实性和安全性;进而,在诉讼或仲裁中能否被采纳为证据,是否必定起到证明效力?根据我国的证据理论,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同案件主要事实是直接的证明关系,它的证明过程比较简单,只要查明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就可弄清楚案件的事实真相”。而间接证据是“与案件主要事实有间接联系的材料。它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段,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把若干间接证据联结起来,经过综合分析和推理,对于查明案件主要事实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电子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呢?

    知识产权侵权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图
  • 有的学者认为,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所以电子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对此笔者不能同意上述观点。

  • 第一,鉴于电子证据的本质特点,不宜生硬地将它归属于7种诉讼证据之中,而是应当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将电子证据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对待,如“电子数据、信息”,作为第8种诉讼证据。

  • 第二,不能因为是电子证据就将它视为“间接证据”,因为证据证明力决定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及其联系所达到的紧密程度。一般地说,同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内在联系的证据,其证明力较大;反之其证明力就较小。基于此,如果查明一项电子证据自生成以后始终以其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则该证据属于原始证据,同时如果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则该项电子证据就属于直接证据;反之,若该证据不足以单独证昉待证事实,则属于间接证据。

  • 第三,与其他所有种类的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经过庭审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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