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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国际条约规定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9:29
  • 摘要

    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标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上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节选(1995年1月1日生效)

    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国际条约规定图
  • 第十六条所授予的权利

  • 1.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标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

  • >《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节选(1966年11月11日)

  • 第六条[因第三者的权利而不被承认的商标]

  • (一)下列商标不能进行有效的注册:

  • (1)与第三者就相同商品或服务,或就在商标使用中可能会对公众产生误解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已经有效申请或注册的,或已由有效要求优先权的人后来申请的商标相似,以致容易对公众引起误解的商标;

  • (2)与第三者在该国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早已使用的尚未注册的商标相似,以致容易对公众引起误解的商标,而且申请人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这种使用情况的;

  • (3)与第三者在该国已经使用的商号相似,以致容易对公众引起误解的商标,而且申请人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这种使用情况的;

  • (4)全部或部分模仿、翻译、抄袭第三者所有的已在该国为大家所知的商标或商号的复制物,而容易对公众引起误解的商标;

  • (5)侵犯第三人权利或者有违反不公平竞争的规则的商标;

  • (6)由在另一个国作为商标所有人的第三者的代理人或代表提出申请,而未经该所有人同意的商标,但该代理人或代表有正当理由时除外。

  • (二)在决定商标是否应予以承认时,可以考虑前款(1)至(5)项所提到的第三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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