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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9:27
  • 摘要

    在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活动中,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商标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图
  •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节选(1993年4月6日)

  • 二、在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活动中,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执法不力、工作懈怠的单位要给予严肃批评和必要整顿;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向河道、湖泊、水库排污或扩大排污口;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狩猎、收购、加工、进出口野生动物,非法生产、加工、购买、使用、携带猎枪弹具,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和乱捕滥杀、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禁止使用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相违背的商标,严禁销售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中共中央宣传部、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节选(1993年11月11日)

  • 三、认真清理濒危动物及其产品商标、广告。各级宣传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对电视、广播、报刊已有的濒危动物及其产品的广告进行一次清理,凡涉及濒危动物及其产品的广告,特别是标有“犀牛角”、“虎骨”字样的广告,一律清除、取消,不得刊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广告经营单位以及集贸市场、宾馆、饭店、药店、机场和有关生产厂家的广告牌、广告栏进行认真检查,清除上述内容的广告。今后不得制作、刊登濒危物种产品广告。违者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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