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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优先权一般规定及申请程序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9:00
  • 摘要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

  • 【法律】

    商标注册优先权一般规定及申请程序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2002年8月3日)

  • 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按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通知》

  • 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

  • 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严格履行了成员国的义务,对外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要求优先权并符合优先权申请条件的,均给予优先权待遇。但在实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中,一些申请人要求优先权而又往往未能与商标申请书一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有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后补,有的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后补,给商标注册工作的正常流程及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查阅归档造成了许多困难。

  • 为了规范对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管理,缩短商标注册时间和及时审查商标注册申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我局要求,凡向我局提出优先权申请的,必须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齐优先权证明文件手续。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在审查时,不给予优先权待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1985年4月22日)

  •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起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并依据公约的规定,承担国际义务和享受权利。

  • 根据巴黎公约第二条规定,各成员国之间在商标方面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在公约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在6个月限期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要求第一次申请日期对任何后来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 今后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如需在公约的其他成员国再提出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务必向对方提供第一次申请日期的证件。出证手续,由我局办理。

  • 附:“提供优先权证件申请书”书式1份。每件收证明费20元,经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8901560),注明汇款用途。

  • >《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节选(1985年3月15日)

  • 一、自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

  • 二、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自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起,向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依巴黎公约规定,在第一次申请后六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 三、依前项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件,应当经过认证。

  • 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四、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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