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展览会中对商标的临时性保护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8:58
- 摘要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2002年8月3日)
第二十条第二款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
全部行业特价商标
更多>>
免费找标
需要商标?委托平台免费找指定商标
手机号
更多>>
浏览量:6589723
2024-01-12 13:14:22
浏览量:199541
2024-01-12 13:22:27
浏览量:198640
2024-01-12 13:22:25
浏览量:198623
2024-01-12 13:25:03
浏览量:196573
2024-01-12 13:21:55
浏览量:196353
2024-01-12 13:20:21